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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1月发布征求意见后,《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最近对原内容进行了修订和更新。根据011财经获得的最新信息,《暂行办法》对网上贷款的概念、合作机构类型、银行业务规划、贷款营销和收费模式、风险控制机制等诸多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暂行办法》共包含七章七十条实施细则,与2019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等监管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不同。这一次,银行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合作范围需要更加详细。同时,该文件并没有完全切断地方法人银行的跨区域经营模式,表明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分行仍可继续开展网上贷款。这份文件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上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金融技术公司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为“贷款援助”业务的合规发展指明了方向。
1。首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双方共同出资。这两种情况都不是网上贷款
。《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指出,网上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并自动接受贷款申请和进行网上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
同时,文件提出“联合贷款是指具有贷款资格的商业银行和机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联合发放的贷款”因此,先前由第三方机构分别提供用户名单或用户数据的方法将被排除在联合贷款的范围之外。未来,双方将共同出资,防止银行业将核心风险和第三方承诺外包自下而上等问题外包出去,对彼此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政策明确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网络贷款。可以看出,这两个合作伙伴分割了网上贷款流程,并以抵押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这是监管机构不鼓励的。
的第一个案例是: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贷后,借款人在线申请贷款并进行后续贷款;
的第二种情况是: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和其他资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2。合作机构的范围和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公司、担保、收集等。包含在
政策中。该文件明确界定了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该文件指出:“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取客户、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技术、逾期收款等方面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各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如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技术公司、收贷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管理制度,主要从运营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性、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的准入进行评估。此外,还应关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对合作伙伴的影响。
关于双方合作范围的划定,监管意见提出“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变相为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融资,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不支付等关键业务移交给除联合贷款合作投资者以外的其他合作机构”
3。贷款期限和经营计划:不超过30万元。重申
合作模式的政策指出:“个人信用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个人信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该贷款对应的信贷进行重新评估和批准。"其中,消费金融公司不受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限制。
因此表明,该行业以前采用的“一次性信贷发放和回收”方法将不复存在。短期流动性贷款符合国家倡导的数字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是满足用户对小短期资金短缺的需求,防止逾期问题集中后银行整体不良率可控。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设定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单纯为了“扩大规模”而鼓励银行业带来更多风险
此外,该政策还披露了相关的网上贷款业务计划——“要求商业银行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监管机构提交年度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业务计划、风险控制措施和拟推出的网上贷款产品的基本信息。”同时,在规划网上贷款业务时,需要明确贷款调查、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推荐、风险数据、风险模型、金融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条款延续了2019年以来的政策取向,强调“不外包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要求银行业严格执行用户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防止“共同债务危机”问题扩大。
4。跨区域经营:民营银行和异地分行仍可开展网上贷款
《暂行办法》并未建议地方法人银行坚决终止跨区域经营,而是指出“要以服务本地客户为重点,审慎开展跨注册区域业务,识别和监控跨注册区域网上贷款业务的发展”此前,2019年1月,浙江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上助学贷款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指出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原则上只能在我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客户,这在当时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年初
2020的新规定没有严格限制本地法人银行向其他省份出口互联网贷款业务。相反,它给出了一个更灵活的“豁免”原则,并提出以下两种类型的机构仍可在各省发展:
第一是私人银行该政策规定,此类机构“没有实体营业网点,其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并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许多私人银行在未来发展联合贷款方面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是其他地方的第二个分支该政策规定,“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客户业务不属于前款所述的跨注册区域业务。”
5。贷款营销和收费模式:明确贷款利率,不要以任何借口任意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对“贷款营销”环节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文件强调:“商业银行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法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效执行适当性原则,并向合适的人推荐合适的产品。”过去,从第三方机构获得的大量用户不符合商业银行的客户准入要求,特别是在经济放缓时期,监管部门将更加关注贷款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履约能力。
号文件还规定:“商业银行向目标客户自行或通过合作机构推出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度综合资本成本、偿债安排、逾期催收和咨询、投诉渠道等基本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通过违约检查、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表达意愿的权利。“
此前在2019年,零一智库引入了“消费贷款+保险”模式引发的市场混乱,通过捆绑意外保险、未能表达贷款利率及相关贷款合同引发了用户的大量投诉。针对这一问题,该政策再次强调需要表达借款利率,而不是捆绑销售。
关于网上贷款合作的收费方式,文件要求“合作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并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以醒目的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度贷款利率、年度综合资本成本、偿债安排、逾期催收、咨询和投诉渠道等信息。"
条款的目的是控制贷款利率,防止各种名义下的隐性成本推高贷款成本。但不可忽视的是,从各自的利润增长目标来看,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网上贷款的
家第三方机构也将采取其他方式盈利,但它们最终是否会被用户接受并被市场接受仍需时间检验。
6。加强风控操作:高度重视人工审核、贷款支付和风险模型验证。
号文件指出,商业银行应明确人工审核的触发条件,设定合理的人工审核操作程序,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要求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贷款支付,不能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支付。同时,在支付方式方面,规定银行业分为独立支付和委托支付。以下情况必须采用委托支付方式:
(1)个人贷款,消费场景清晰;
(2)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
(3)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4)商业银行认可的其他情形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创新,过去两年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亮点之一是基于数据交叉验证的风险模型。本文指出,互联网贷款风险模型具体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过程的各种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风险评估模型、信用审批模型、风险定价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回收模型等。
和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一直被热烈讨论的数据爬网程序违规问题,也成为这一新政策的焦点之一。该文件提到了一系列关于“风险数据”的规定,其中特别包括13项经过整理,智囊团发现它主要包括:风险数据源、使用、存储、质量、模型管理流程、开发、测试、评审、监控、验证、优化、撤回和记录。
表明监管层对借款人的数据来源和防止泄露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并严格防止暴力收集和泄露用户隐私等非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