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肺炎疫情分布_泸州纳溪区:部分经营场所恢复营业 餐饮限时外卖

封面记者王

2年18日,泸州市纳西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指挥部发布第5号通知,宣布在做好防治工作的前提下,取消乡镇和村庄的检测点,有序恢复公共交通线路,并有序恢复部分经营场所的业务。

的具体内容如下:

泸州市纳西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

(第5号)

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分类防控指南》,纳西族区为无病区,应实施“严格防止输入,预防为主”的防控策略为继续有效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人事管理

(1)外来人员管理2月18日之前,湖北、重庆、广州、深圳和温州的乡镇(街道)将继续实施“五包”措施,直至14天期满。2月18日以后(含2月18日),凡来到(返回)湖北、浙江、河南、广东、江西、安徽、甘孜州等省内重点疫区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村(社)或企业报告。各镇(街道)应严格执行家庭健康管理14天,上述人员不得分配“二维码”进行出入境管理。外地(返乡)农民工将由村(社区)或企业进行调查和登记,并被告知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并自行检查他们的体温和身体状况。

(2)进出社区人员管理住宅区(包括开放式住宅区和独立建筑)的挡卡口实行社区人员进出管理,进出社区佩戴口罩,进入社区扫描二维码,体温检测,非社区人员和车辆不准进入

(3)农村人事管理严格执行“红色的东西不要做,白色的东西简单地做”的规定,村民到城镇、农贸市场、车站等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劳动、生产、生活场所必须戴口罩,严禁参加市场、水坝的宴请、参观、请客、赌博等聚集活动,限制非村民和车辆随意进入

(4)农民工管理服务外来务工人员应按《四川省新冠状病毒信息部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健康申报和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当地卫生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健康证明农民工应按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其中,重点疫区外来务工人员应严格执行14天家庭健康管理,非重点疫区外来务工人员可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就业创业人员的服务工作

2、交通管理

从2月17日12:00开始,只保留高速公路和城际边界检测点,取消村镇检测点,有序恢复公交线路通往主要疫区的省际班车暂停,特许农民工必须出具健康证明。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售票人员等服务人员应当适当控制乘客人数,避免乘客聚集。

3、经营场所管理

(1)电影院、网吧、音乐酒吧(含KTV)、茶馆、茶馆、棋牌室、美容院、洗浴中心、健身房等休闲、保健娱乐场所、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继续暂停开门,禁止其经营。

(2)其他营业场所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前提下能够有序恢复营业。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在营业场所实施消毒措施,并做好记录,禁止未佩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人员进入营业场所。其中,餐饮服务单位或供应商只能提供外卖服务,禁止提供现场餐饮服务,营业时间为07:00-19:00

(3)严禁食用或买卖野生动物除活禽屠宰场所外,禁止任何经营场所饲养或屠宰活禽。

4、管理公共场所和群众活动

(1)农贸市场、商场和大型超市继续按照现有防疫工作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员聚集

(2)不允许广场舞、聚会、探亲访友、与两个以上家庭一起用餐及其他聚会活动

(3)暂停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庙会、交易会、毕业典礼、签约仪式和大型会议等群众性活动

(4)区、镇(街道)政府服务中心等群众办事机构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人员聚集

5、复工复产

企业应认真落实防疫工作要求,做好职工情况调查和管理工作,在做好防疫物资、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准备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复产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通风、体温检测和膳食分配制度,降低作业场所工人的密度,严禁带病作业

6、环境管理和心理咨询

有关部门(单位)应继续严格按照防控工作的要求,及时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加大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做好群众特别是家庭卫生管理者和青少年等群体的心理咨询工作,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扫、消毒和通风、垃圾收集、处理和运输工作,对村(社区)、单位和家庭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7、学校开办

|所有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在1992年底前不得开办学校或开办培训,允许网上教学

8、个人注意事项

群众应尽量减少户外活动,注意个人和家庭卫生及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短、疲劳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治疗,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村(社区)报告

9、责任

隐瞒病史、居住在重点疫区、接触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逃避家庭卫生管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遵守防控要求、出具或使用虚假证明、不符合防疫要求、复工、复工等违反防控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举报电话:

0830-4292003(区公安局24小时值班)

防治知识咨询电话:

0830-336033(区卫生局24小时值班)

精神卫生救助电话:

0830-428260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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