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税前扣除员工福利和保险费< br>
1。税前员工福利费用
1。税前员工体检费用问题:员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税前员工福利费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包括企业为职工医疗保健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医疗保健支出,可按有关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员工报销的医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员工报销的医疗费用能否包含在员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中?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福利费扣除。因此,对于没有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实行医疗统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报销的职工医疗费用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3。以发票形式报销的受抚养直系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的税前扣除问:以发票形式报销的受抚养直系家庭成员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包括在员工福利的税前扣除中?
A: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职工以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票形式报销的医疗费用,实际上是由企业分配的,因此可以作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职工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4。员工报销的取暖费和物业费税前扣除问:员工报销的取暖费和物业费能否包含在员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中?
a: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项,企业为职工住房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范围企业发放的取暖和财产补贴属于职工住房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货币化改革已经实施。取暖费和物业费将作为工资和薪水支付。他们不会再得到补偿。
5。宿舍费用税前扣除问:为员工提供宿舍的费用能否包括在员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中?
A:为员工提供宿舍的费用为企业提供的住房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作为福利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2。保险费税前扣除
1。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1)企业年金税前扣除
239万元(不到员工工资总额的5%)计入企业费用。据了解,企业共有员工680,471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部分员工不愿意缴纳年金,即企业今年缴纳的239万元是员工年金的一部分。根据企业报告,经集团批准,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填写个人申请表并签字。未提交签名申请的,视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必须获得个人同意,有些人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这不是区别企业或主动不向所有人员支付年金。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为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别扣除;超额部分不会被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尚未向所有员工支付企业年金,企业支付的部分员工年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答:财水[[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这体现了政策的普遍性,并没有对某些特定群体只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给予政策支持因此,企业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是包含性的,就符合政策的原意,并可按照国税发〔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问:对于体现普遍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A: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医疗保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3)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目前,补充养老保险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种类没有具体的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按照财税[2009]27号文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4)补充养老保险追溯扣款问题:某企业在2018年确认了年金制度,并在当年一次性补缴了2012-2017年的企业年金。由于上一年度没有年金制度,企业上一年度没有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上一年度补缴年金后,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调整了上一年度的损益。经过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是否可以对上一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进行补充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补充期限为5年?答:可作为上一年度应扣除或未扣除的项目,根据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溯确认的期限不超过5年(5)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答:企业按照财社[〔2002〕18号文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设立并单独管理的,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贴,可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但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税前扣除
Q:单位为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交通工具出差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企业扣除“因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和运输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因此,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工伤保险以外的赔偿税前扣除问: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死亡企业与员工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其中社会保障部门按标准支付47.2万元,补偿协议与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障补偿相差2.8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之间的差额可以税前扣除吗?
A:除工伤保险补偿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第3号)的规定,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可作为职工福利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