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文章_四川首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宣判

新华社成都2月11日电(记者刘):“我错了。我为我的错误感到抱歉,希望大家能以此为戒,遵守相关规定。”“11日上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从远处迅速审理了一起妨碍防疫工作的案件。这是四川省在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期间,第一起妨碍防疫和控制工作公务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发现,2020年2月4日14时左右,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仁寿县电网中心主任杨某等。根据普宁街道安排的《仁寿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联合防控工作指挥部文件》的要求,前往仁寿县普宁街道中坝社区外的居民区开展联合防控工作。当廖等人拉起警戒线设立检查站时,被告人王的四轮电池车堵住了检查站的出入口。廖告诉王,他是普宁街道办事处的防疫人员,要求他配合将车移走。被告人王某拒绝配合,与廖某发生口角,并拳打在廖某的脸上,妨碍其执行公务。廖等人控制王后,王仍不听劝告,用手挠廖的脸,造成面部软组织损伤。

199事件后,仁寿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王,并将其刑事拘留。仁寿县公安检察机关为此案件的处理开辟了绿色通道,仁寿县公安局安排业务骨干处理此案。仁寿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2月10日上午受理后,下午经审查提起公诉。仁寿县法院于2月10日下午受理此案后,启动了疫情相关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并决定由院长承办此案。

2月11日上午,由于被告主动认罪,接受处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仁寿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公开审理,并在网上直播。在审判中,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法庭,被告在拘留中心。三方实现“远距离对话”它不仅保证了试验的顺利进行,而且减少了人群聚集和疫情传播的风险。

199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王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王在全省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工作期间,阻碍防疫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坦白、坦白、处罚等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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