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14日15: 00左右,黄某(女)饮酒后经过泾县泾川镇水溪桥村防疫卡点。由于对卡点的防疫检查工作不满,黄某(女)掀翻了卡点的雨篷、桌椅、栏杆等物品,相关社区工作人员报警泾川派出所的警察走到了现场。黄拒绝与警方合作,拿起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将其砸在地上。警方依法将他传唤到警车上,并准备将他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去公安机关的路上,黄拉下车内的挡泥板,用车内的警用扬声器打碎了车的后挡风玻璃。
泾县检察院获悉此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早期干预机制,派出人员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定性标准、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依法、准确、快速处理。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自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泾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主动联系公安机关。随时准备对可能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进行干预,依法严格、快速严厉惩处疫情相关犯罪分子,为赢得疫情防控贡献检察权。
w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