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0到14天疫情_民政部: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可放宽到14天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孙绍龙)记者14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近日发布了《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预防和控制新发肺炎疫情指导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期限可延长至14天, 根据实际工作和疫情防控情况,救助期满后可以延长救助期限。

指南要求所有进入救援站的人员和站内人员都应进行体检和登记。所有进入车站的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并戴上口罩。未经体检,他们不得进入车站。对发烧求助者,特别是出现疲劳、干咳等症状者,救助管理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防疫指挥机构报告,并按其规定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向民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同时,应要求求助人员在来站前14天内,是否有与疫区接触或与确诊和疑似新诊断肺炎感染者接触的历史,以及两周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停留在公共场所,并通过国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在《救助登记表》中登记录入,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指南》明确规定,对于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拒绝进行体温测量或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拒绝提供救助,并按规定发出“不予救助通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

方针要求,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各地暂停遣返受助人员。确需退回的,应当提前进行沟通和体检,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健康证明,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在观察期结束后14日内无异常情况,自愿要求离站的,应当将离站地救助管理机构的情况告知受助人,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

此外,《指南》还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实行封闭的分区域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开放,但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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