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十二条_南京中院制定十二条审判指南,指导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审判

目前,新冠状肺炎疫情引发的新的审判实践问题已初步出现在金融审判实践中。为有效解决和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要求,对金融审判领域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共性和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制定了12个审判指南,指导全市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审判工作。让我们看看里面有什么。

疫情防控十二条

1、严格坚持利率红线,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的融资成本1、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利用“两个一站式商店”、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小额法院、“江苏小额纠纷解决”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认真审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贷款提前到期、单方面解除合同等金融贷款、民间贷款、企业债券、股票质押融资等纠纷的债权,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双方协商调整还本付息的条件,通过展期、展期或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一、引导金融机构不借不贷,坚持向企业放贷,及时消除新皇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疫情期间各种刚性支付违约风险的集中爆发,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禁止高利贷,严厉打击“日常借贷”犯罪中小微型企业普遍面临受疫情影响的融资困难,这很容易导致高利贷和常规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严格控制法定利率法定红线。对于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常规借贷”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常规借贷”虚假诉讼和“专业借贷者”借此机会实施高息借贷等犯罪行为的认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犯罪行为的排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材料,要依法及时查处民间借贷本身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3.变相利益的认定依法规范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或其指定人员以服务费、咨询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且未能证明其已提供服务对价,这种情况可视为变相收取利息,借款人应根据服务提供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或减少相关费用。4.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由于新皇冠肺炎的流行和防控措施的影响,金融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现象可能更加突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惩罚性极高的违约金,应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等调整过高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和精神,以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在当前困难的经营形势下,如果违约金的数额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坚持以赔偿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效防止当事人完全以意思自治为由同意过高的违约金。二.故意认定违约,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识别个别案例作为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严重程度、传播和发展尚不确定。全国各省市政府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采取隔离、延长节假日、推迟恢复工作时间、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此外,防控措施的手段和持续时间在空间和时间上仍不可预测,这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各种金融合同的正常履行。本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应合理确定新的肺炎疫情和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综合考虑合同协议、当事人的预见和判断、风险控制能力、金融交易本身的类型和属性等因素,合理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和案件情况变化。合同标的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具有活跃市场属性的商品标的,以及股票、期货等长期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投资金融产品,一般不宜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6.不可抗力因政府和有关防疫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发生的争议,直接导致金融合同不履行或金融合同当事人因新的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在诉讼中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要求终止合同或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应注意检查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与履行金融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只能在其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超出其影响范围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新的冠状肺炎疫情与当事人的过错并存,过错部分将不免除责任。如果一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减少损失,支持当事人依法承担合理费用,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相应缓解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形势的变化由于新皇冠肺炎的流行,继续履行原合同显然对一方不公平或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服务党和国家全局的通知》的规定妥善处理,并严格履行变更适用情形的相关审查程序。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要件如下:(1)必须存在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更事实;(2)情况的变化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和履行完成之前。(三)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5)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不仅仅是免除债务人的义务,使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还应充分注意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改变履行方式和调整履行时间来维持合同关系,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的终止合同决定。为防止情势变更被滥用,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失分配应遵循以保护守约方为重点的原则,在对适用的情势变更作出判决前,应提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必要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三、正确适用中止延长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利益的期间为8、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新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自防控措施解除之日起已过六个月,诉讼时效和执行申请期已过。9.预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新的冠状肺炎疫情和防控措施为由申请中止或延长撤销权、变更权或解散定期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10.在诉讼期间证据、辩护、申诉等诉讼行为确实因新的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产生障碍,影响诉讼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允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和法院关于防疫期间诉讼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适度调整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时间,做好解释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优化审判机制,充分服务于打赢防疫战争11、明智运用司法强制措施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冻结用于生产防疫物资和支付工资的资金和物资;确需封存的,应当采用“活扣”方式,保证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销售和运输。为加强对正在进行的案件的鉴定,从事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材料生产、销售和运输的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存措施,并在依法许可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和风险,确保防疫材料和措施落实到位。12、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制宣传市法院金融司成立专家组,研究和判断与新皇冠肺炎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前研究和判断金融审判中可能遇到的与新皇冠肺炎有关的新法律问题,及时完善司法措施。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司法政策、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法院下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要严格遵照执行附件:相关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3)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管理人;(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已过六个月,时效期限届满。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发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撤销权等权利消灭。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引起的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一方不公平或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解释的通知(二)第二条为党和国家的全面工作服务,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使司法工作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商业风险。 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一方不公平或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正确理解和认真适用上述解释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申请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必要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无法正常进行的,适用中止时效和程序的有关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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