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0月23日,银监会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目的是全面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全覆盖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严格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房产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许可证管理,妥善解决无照机构现有业务,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定运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
其中,《补充规定》提出要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管理,包括根据《关于印发〈房建[〔2000〕108号〉的通知》设立的房产担保公司(中心)应纳入融资性担保监管
对于《条例》发布后继续开展房产担保业务的房产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不得计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当单独列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本规定发布后不再增加住房产权担保业务,但仍有现有住房产权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担保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条例》颁布后开展房产担保业务,应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严格执行相关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性安排
此外,《补充规定》还提出要做好融资性担保名称的规范化管理,《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补充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