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司法领域的公正高效实施。本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不生效,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在否定列表以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
《司法解释》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即使在外国投资者负面名单限制投资的地区,只要有关各方在人民法院做出有效判决前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投资合同仍可被视为有效。即使在签订投资合同时不满足否定列表的要求,如果在做出有效判决之前放宽了限制性要求,投资合同也可以被视为有效。
”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护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罗东川说
同时,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建设“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港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一带一路”意见提出,要全面提高人民法院优质服务和“一带一路”共建的标准水平,大力推进法治化的法律经营环境,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案件的法律适用机制和规则。不断创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增强中国国际商事法院公信力
临港新区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临港新区建设的工作和具体要求,促进了临港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为临港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创造了合法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