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
工资补贴怎么发?< br>
哪些企业有奖项?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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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福建省三部门发布
《关于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
合
< BR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委员会关于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劳动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为春节期间继续生产的相关企业提供稳定就业支持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励和补助,为春节期间保障民生的防疫和商业流通企业提供紧急物质保障法定节假日优先考虑加班生产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与当地职工平均日工资的三倍计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的上限可根据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以及当地职工两次平均日工资计算。地方补贴已经确定,可以根据地方措施继续执行。
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有关经济部门确定。具体奖金和补贴政策及资金由当地社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经费由各地就业补贴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支付。
2、履行职责感染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做好工伤认定和其他保障工作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和诊断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和诊断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相关申请后,应“快速认定和处理工伤案件”,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上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及相关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3、参加预防控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
用于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体检测等相关人员;参加防疫工作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委员会关于落实预防和控制冠状病毒肺炎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蔡敏学会[2020年第4号)执行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补助资金提前发放给个人,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将据实结算。
4。对于防疫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相关人员的工资支付,企业应妥善处理
199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以及因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企业应被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其他急救措施的期限不计入医疗救治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当延期至医疗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福建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企业可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
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尽量不要解雇或减少员工。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止劳动和生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能到仲裁机构参加听证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听证。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地方人民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各级部门应建立政策执行台账,会同财政、卫生和相关经济部门及时登记,并按省人民社会部门的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全省人民的社会、金融和卫生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的重要指示和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委员会
2年1月29日020
编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