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0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疫情防控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农村疫情防控,通过立法收集和报告全省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疫情信息,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高法制化水平提供法律支持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发布《决定》,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对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图片/四川省人大官方网站截图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本次四川省人大会议是一次特别的额外会议
上述《决定》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要共同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严格防范各类涉及医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从严处理《
》上游记者还指出,针对近期部分新诊断肺炎患者隐瞒病情、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情况,《决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防疫法规和本决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瞒疫情历史、在重点疫区旅行、接触病人或疑似病人、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传染病等行为的个人,应当严格依法采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决定》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
上述《决定》规定,四川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统筹安排好复工、返工、返校工作,尽早规划和制定相应的卫生诊断、运输组织等防疫计划,强化属地政府、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恢复正常工作、生产、教学后,有效防控疫情。各类企业应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在保证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复工和复工
上游记者雷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