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立法执法部门_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99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综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人人守法的原则。这一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新理念和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中国法治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原则。

第一,“科学立法”是推进全面法治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服务和依靠人民。

立法是国家主管当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行为和过程的总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工作的基本环节立法是第一环节,是法治进程的起点,是法治工作的前提没有立法,政府机构就不能执法,人民法院就没有审判和裁决案件的依据和标准,全民也不可能守法。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标志着我们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从“量”到“质”的转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第一句明确指出,应该有“遵循的法律”。这一主张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现实。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应遵循的法律”问题基本解决后,“科学立法”被提出。这是一个重大的提升和转变。

19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确保善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法律立法是相互依存的,必须同时推进科学立法主要是指制定的法律内容必须反映中国的实际,符合客观规律,并保证法律法规能够逐一有效适用。同时,立法的过程和方法必须科学,符合立法的规律。要求一项法律在一夜之间颁布是不符合法律的。立法成熟、行政高效、司法公正是各类法律工作的不同特征。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科学立法应注重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重点解决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规划方案,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民主立法是指提高立法的民主化水平,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广泛听取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建立事前和事后的立法评估机制。依法立法,必须坚持立法行为和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必须要求立法主体遵守立法权限,不得超越权限立法;重大立法必须以宪法和上级法律为基础,未经授权不得立法。立法的内容不得与上级法律特别是宪法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

第二,“严格执法”是推进全面法治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责任。必须规范政府行为,认真实施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实施。执法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具体适用法律、实施法律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将规范性标准转化为人们自觉行为的过程。我国法治建设的不足包括“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目前,“执法不严”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突出的“短板”。坚持“严格执法”是问题的关键。

坚持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实现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在国家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是主要的执法主体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一个不能坚持严格执法的政府不能被称为法治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政府主要领导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严格执法要求执法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代表国家和政府履行职责。对法律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执法”和“惩罚”不能等同。执法的本质不是惩罚,而是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依据,需要经过正当程序。他们不受限制或剥夺。我们不仅要防止违法执法,还要防止违法执法当前,特别要防止各种变相“新形式”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严格纠正越权执法、违法执法、渔政执法和营利性执法。

第三,“公平正义”是推进全面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大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努力让人们感到公平和公正。”这是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的具体要求。

司法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权力和程序确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争端、解决争端和惩罚犯罪的法律执行活动。正义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公平和正义,这是正义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正义是实现全面法治的必要途径、重要标志和检验手段。只有当正义是公平的时候,我们才能说综合法治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没有公平、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没有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制度和保障障碍,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

第四,“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法治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遵纪守法。”“守法是国家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法律的行为和过程的总称守法反映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宪法和法律的认知和态度。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治与整个社会的守法意识和行为密切相关。

国家守法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坚持宪法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和适用上的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并杜绝用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用文字代替法律,歪曲法律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这是全国守法的关键。我们党是法治的领导者和守法者。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要求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只有党带头守法,依法治国,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才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执行者,是党的执政者,是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监督权和司法权的行使者。他们掌握着公共权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法治的方向、道路和进程。全体人民遵守法律。领导干部是“关键的少数”,必须发挥领导作用,为社会树立榜样。

要实现全民守法,就要引导全民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和氛围。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人民的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甚至极端仇视社会的行为时有发生,“黑、毒、黄、赌”尚未完全消除,不健康食品的生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行为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信权不信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力更生的报复、暴力和维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全民守法就是引导群众学会和习惯平衡利益、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在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共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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