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轻企业防疫期间的支付负担,帮助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费率浮动范围和浮动标准, 减少费率向上浮动的单位数量,增加费率向下浮动的单位数量,并进一步降低投保单位的支付费率
通知根据2019年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和使用情况,确定了2020年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核定方法其中,基金累计余额可在11个月以上的城市(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张家口、邢台、衡水、定州、辛集市和省级)缴纳,参保单位2019年工伤保险费缴费率低于下浮二档的20%,执行基准费率的50%。如果支付率大于或等于20%且小于40%,则第一次下调将以基准利率的80%执行。缴费率大于或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计算;如果支付率大于等于70%且小于100%,则以基准利率的120%为准。如果支付率大于或等于100%,第二次上调将以基准利率的150%执行。
基金累计余额可在10个月以内的城市(唐山、邯郸、承德、沧州、廊坊)支付,2020年年度费率调整方案将根据收入固定、收支平衡的原则于2月底前确定。如有资金支付缺口,应以资金余额弥补
此外,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大行业的企业将继续实施降产降费政策。他们将按照各自行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它们只能向下浮动,但不能向上浮动。
根据本通知,2020年全年费率浮动执行时间,全省统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进行浮动费率调整,不得离线操作。3月底前,各区市将向省社保局提交地方费率浮动调整的书面报告。(记者谢楚楚通讯员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