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和初七),正常工作从2月3日(星期一)开始;因防疫而不能休假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假。未休假期间的工资和薪金应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保障和执行。
延期复工可以有效地减少人员的集中,阻止疫情的蔓延,延长假期也是法定休息日长假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余员工支付正常工资;对于承担保安工作等任务的雇员,应根据需要给予补偿休息或支付加班工资(两倍工资)。
不要求企业为国家总局延长春节假期。但是,由于新肺炎疫情的严重性,为了减少人员的集中,避免发生聚集性病例,预防和控制新肺炎疫情,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应予以遵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处罚甚至其他责任。
此外,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公司对员工加班也应采取“自愿原则”。除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营、防疫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和岗位,否则公司不应在此期间强迫员工加班,也不应因员工拒绝加班而终止劳动关系。如确需员工个人加班处理紧急事项,公司应要求员工签署同意书并向上级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与诊断为新肺炎或孤立性肺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诊断为新肺炎的员工,应视为处于医疗期间。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长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对于被隔离观察、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时
不直接解雇在重建期间未能及时到达的员工
对于在重建期间未能及时到达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旷工程序直接解雇该员工,并应尽一切可能了解该员工未能及时到达的真实原因,然后根据真实原因和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注意保持书面沟通记录,以确保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务人员相关保护问题的通知》:“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 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人员因工作原因进入疫区,造成新肺炎感染甚至死亡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以前的情况(因公出国回国,患地方病,被认定为工伤),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第45条,工伤职工享有医疗、假牙及其他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为国家统一标准外,其他待遇标准按国家、省、市标准执行。如果
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因疫情而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则认为仲裁时效期间
新型冠状病毒的中止是突发公共卫生疫情,并且随后采取了交通管制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这些措施应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条件,疫情应视为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在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因此,如果由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则应产生中止仲裁时效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恒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恒宁律师事务所
如无特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避免安排员工在疫区工作
:“员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其冒险的,不得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视微词,听律师讲述生活中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