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透露,为全面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全覆盖,银监会会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补充规定》提出要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管理,主要是指房产担保公司(中心)、债券发行担保和担保业务信用增级公司、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商、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和信用评估服务的机构等几个主体。明确提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对于
家房产担保公司(中心),补充规定提到,房产担保公司(中心)发行后继续开展房产担保业务的,应在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现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担保业务不得计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当单独列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房产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期限的过渡性安排,达到标准的期限不得晚于2020年底;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房屋产权担保业务,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性安排。
信用增级公司开展债券发行担保和担保业务,由债券市场管理部统筹管理。同时,按照《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
汽车销售服务,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对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妥善结算;确需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此外,《补充规定》规定,向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不得未经批准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对没有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并妥善解决现有业务。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