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江北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鉴于当前疫情传播风险加大和无症状隐性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企业复工带来了严峻挑战。根据《关于企业延期复工的紧急通知》(吴〔2020〕10号)、《关于企业延期复工的补充通知》(吴发〔2020〕15号)和《关于做好我市防疫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吴发〔2020〕20号),紧急通知如下:1。防疫和控制工作仍然是目前的当务之急。企业的一切复工工作都必须以防疫和控制为基础,必须严格执行严格的预防和控制,确保不亏损二是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返岗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检查审计情况,特别是企业组织领导制度的建立情况,员工出差史和联系史的调查情况,材料的准备情况,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合格一个,复工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复工
3、复工企业原则上近期使用本地员工,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在疫情有效解除前不准复工,特殊岗位需要使用外来员工的,必须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按规定实施入户医学观察
4、复工企业要在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芜湖市疫情防控指[〔2020〕20号)八项要求的基础上,突出三个环节:一是专职戴口罩;第二是食堂都是分散的,不允许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房间里吃饭。第三,不允许集体住宿
5。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6、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不认真配合实施和隐瞒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行业)
7、严格执行担保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企业复工专场,加强对企业复工的服务管理,及时报告复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咨询,确保企业安全有序复工。
8、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企业的复工负总责,并对不负责任、执行不力和控制不严造成的案件进行严肃追究和责任追究
9、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这项工作应该根据情况和企业制度,防止一刀切。
10。本通知所称企业包括各类用人企业,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企业
芜湖市预防控制肺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应急指挥部199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