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拒绝登记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信息或者不如实登记信息的,按照“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处罚
2、在登记入城时,对故意隐瞒病情,不如实描述近期行程和联系人员,阻碍防疫工作有效开展,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按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3、闯入城市登记工作站,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扰乱公共秩序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现场人员执行登记、防疫、检疫等防控措施的,按妨碍公务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取消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