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记者刘清
封面记者2月4日从国家卫生委员会获悉,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疗资源短缺,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机构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轻度肺炎病例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旨在指导有需要的地区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设立一级诊断隔离点,对疑似轻度肺炎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行隔离和观察,加强疑似轻度肺炎患者的规范化管理,控制疫情蔓延。该计划主要包括五个部分:隔离对象的集中、首次诊断对隔离点的要求、物质支持和人员配备、隔离的转诊或释放以及其他规定。
1。孤立对象集
1。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确定疑似病例轻微
2。自理能力,年龄≤65岁
3。无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疾病和精神疾病
4。知情同意、自愿旅行
2,第一诊断隔离点要求
1。原则上,第一诊断隔离点应位于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附近,并且可以步行到达。
2。在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住在单间。原则上,隔离的物体不允许离开房间进行活动。
3。房间应有良好的独立通风和独立卫生间。
4。第一诊断隔离点的电梯应具备容纳紧急转移担架的条件。
5。第一诊断隔离点应有独立的医疗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可以封闭和管理。
6。未经授权,不允许非隔离对象进入第一诊断隔离点
3,物质支持和人员配备
1。第一诊断隔离点应配备适当的急救材料和医务人员
2。根据首诊隔离点的布置,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四版)》和《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指南(第一版)》,制定合理的观察流程。
3。首诊隔离点应配备相应的警务人员,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4、转诊、解除隔离等情况
隔离观察对象视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观察、转诊或解除隔离病情加重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时,应及时转送医疗机构进行首诊;确诊的确诊病例应当及时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立即离开隔离点进行首次诊断、解除隔离或切换至家庭医学观察。
5、其他规定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和分工部门的工作隔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