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财产的需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4个步骤首先,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卖方(供应商),并与卖方谈判销售合同的条款。第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根据出卖人约定的条款与条件与出卖人订立销售合同。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签署并盖章销售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集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销售两部分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二)租赁标的物;(3)租赁物的卖方及其制造商;(4)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费用;(六)租赁期限。(七)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八)租赁财产保险。(9)其他协议销售部分包括以下条款:(1)销售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卖方是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卖方,买方是租赁物的出租人。(2)目标租赁合同约定的事项;(三)标的物的交付。(4)土地管理担保责任和索赔的标的;(五)标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六)其他协议。(7)承租人对销售合同的确认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期结束时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支付期限和方式、货币、所有权等条款。
以上两部分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和销售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而是两个相互影响的合同。例如,如果销售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租赁合同也将因标的物不能履行而被撤销。租赁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解除的,销售合同可以解除,但销售合同的解除必须经三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