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这次真的来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刚刚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10项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经纪指引》等4项指引,即将实施。
深交所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和指引是规范股票期权操作的制度基础。它们包括合同管理、交易和行使、风险控制、交易监督、投资者适应性管理、做市商管理和其他事项。它们明确规定了投资组合策略、投资组合练习、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以及方便投资者开户。它们还在原则上规定了大宗交易、证券保证金等事项,为未来的业务创新留有余地。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和准则的制定充分吸收了市场的经验近日,深交所完成了对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结算模式的调整,以方便投资者交易。
199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和指引》发布后,交易机构开业、结算参与人开户和投资者账户将正式启动,做市商名单将公布。希望期权管理机构继续做好准备,规范有序地组织投资者开户,参与全网测试,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工作。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是本合同的主要标的
根据本规则,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可以是期权合同的标的(以下简称合同标的)在
中,选择股票作为合同标的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为深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
(2)上市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最近6个月的日平均波动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平均波动的3倍;
(4)最近6个月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个;
(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选择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作为合同标的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深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
(2)基金设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3)最近6个月平均日账户数不低于4000个;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表示,期权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简称、合同代码、合同代码、合同主体、合同类型、到期月份、合同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根据市场需要,深交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的条款。
规则规定期权合同的到期日是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如果这一天是国家法定假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闭市日,则应推迟到下一个交易日。期权合同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和行权日与其到期日相同;到期日提前或延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和行权日应相应调整。
合同品种随合同标的终止,不再增加新的
交易所。根据选择的合同标的,确定上市期权合同品种,并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到期月份和行权价格,列出相应数量的期权合同
月期权合同到期后,交易所将继续增加新到期月的合同。如果合同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上市合同中虚拟合同或真实合同数量不足,交易所将在下一个交易日按照行权价格区间依次增加新行权价格的合同。
合同标的物存在除权和除息的,交易所应在除权和除息日调整合同标的物所有未到期合同的合同单位和行权价格,并将除权和除息后的合同标的物重新列为新的期权合同。
合同标的为除息或除息的,期权合同的合同单位和行权价格应按以下公式调整:
调整系数=
期权交易适用投资者适宜性制度
期权交易适用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适合性标准。个人投资者还应当对期权管理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的适宜性进行综合评价。投资者妥善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不得买卖以上市公司股份为合同标的的期权合同
期权管理机构应妥善管理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建立投资者资格考试制度,测试投资者期权的基本知识,认真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得作为客户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等。投资者资格考试结果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记录和留存。
期权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宜性综合评价结果,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利进行分级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本级权限范围内从事期权交易。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期权管理机构在与客户签订期权经纪合同前,应向客户充分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期权管理机构不得为投资者办理开户。
期权管理机构应继续对客户进行期权交易管理和风险教育,及时了解客户期权交易的损益、费用和资金收支情况。期权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及时如实提供和更新信息投资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期权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期权管理机构承担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责任,建立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公开处理流程和处理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等事项。
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格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期权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和期权管理机构对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合规管理
禁止利用期权市场的内幕信息、合同标的市场的内幕信息和其他未披露的信息从事期权交易活动禁止操纵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或通过操纵标的合约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来影响期权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深交所将重点监控以下事项:
(1)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未披露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
(2)期权交易的时间、数量和方式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限制;
(3)关联账户单笔或可疑异常交易;
(4)整个市场或单个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异常;
(5)大量跨市场或多品种交易行为导致期权交易价格大幅波动或交易量明显放大;
(6)深交所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
(1)在披露可能对期权合同或其标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之前,相关期权合同出现大量或连续买卖,且交易时间、交易习惯等存在明显异常。;
(2)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多个合同账户之间的大额或频繁交易;
(3)不同投资者涉嫌关联的合同账户之间的大额或频繁交易;
(4)大额、连续、密集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期权合约市场揭示的最新交易价格;
(5)频繁申报和频繁撤回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回申报,以影响期权合同或合同标的的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6)大量或经常以相同价格或类似价格交易;
(7)大量或频繁的高买低卖交易;
(8)通过异常申报,影响与期权合同价格波动相关的合同标的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或者影响与合同标的价格波动相关的期权合同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9)进行偏离其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期权交易;
(10)编造、传播或散布虚假信息,影响期权合同或合同标的的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并进行相关交易;
(11)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快速下单,可能严重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
(12)经常向期权做市商询价,但实际交易量明显低于询价数量;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期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期权交易和资金监控制度,做好前端控制,监控客户交易行为,防范客户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期权管理机构发现期权交易过程中出现本规则所列的重点监控项目之一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停止,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检查无效,期权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拒绝接受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
深交所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1)对期权交易的关键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
(2)查阅、复制与期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3)向期权管理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权市场其他参与者调查取证;
(4)要求期权管理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和期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对调查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和说明;
(5)会同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其他机构进行调查;
(6)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所需的其他职权期权管理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和期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相互合作。在现场或场外调查中,
深交所可要求相关期权管理机构、其业务部门和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投资者合同账户或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开户信息、资金情况、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书、委托交易等。;如果合同账户持有人是资产管理产品、合伙企业等。、客户、受益人、投资顾问、合伙人、开户代理人、交易代理人等相关信息。应同时提供;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2)投资者合同账户或资本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操作人、资金来源及相关账户关系的描述等;
(3)投资者对具体交易行为的解释;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投资者有上市重点监控项目且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酌情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会面和交谈;纳入关键监控账户;要求书面承诺;盘中交易暂停。下班后交易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199深交所对交易行为异常的投资者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通过其期权管理机构执行。期权管理机构应当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及时告知客户。期权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酌情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口头警告;会面和交谈;书面警告;盘中交易暂停。下班后交易限制;暂停受理或处理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期权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或交易参与者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纪律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结算的要求,对严重违反结算规则的结算参与人采取限制期权自营交易或经纪业务等措施。
此外,深交所还就停牌与复牌、融合等事宜、异常交易情况处理、交易信息、行权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则达成了详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