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员工安全管理通知_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人社厅发布通知!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明典〔2020〕5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员工劳动合同

任何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时

2、为有效保护职工工资权益

对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力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职工如果一个企业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停止生产,并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最长30天),该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员工提供的劳动力和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不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应当支付给企业复工、恢复生产或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合理安排

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是15天。在带薪年假期间,雇员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如果一个企业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困难,它可以通过调整工资、工作轮换、缩短工作时间、等待工作机会等方式来稳定其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达成共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

4。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初期劳动关系冲突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劳动关系冲突各方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网络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努力化解异地劳动关系纠纷。尽量减少双方往返和聚会的次数。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能到仲裁机构参加听证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听证。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5、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和预警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和人员流动企业的就业监控,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劳动关系事件必须首先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年1月26日

原标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原链接:http://www.zjhrss.gov.cn/art/2020/1/28/art _ 1391002 _ 10431 . html

疫情期间员工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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