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有继承权一直是争议很大的话题。争议在于胎儿在法律意义上是否是自然人。在2017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那么胎儿有继承权吗?
网友问:当孩子还没有出生时,公公已经死了,遗产有孩子的份吗,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天津市一清律师事务所聂雷强律师回答:< br>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继承期间,如果有胎儿(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继承法》第28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可以实现胎儿出生时死亡的,不具备继承主体资格,原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聂磊强律师分析: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层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公民在继承开始前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接受死者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2)继承权的主观意义它是指在法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为其带来不动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是与继承人的主观意愿相联系的,不仅可以被接受、行使,而且可以被放弃。这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权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取决于胎儿是在出生时死亡还是存活:
(1)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存活,保留份额归婴儿所有,并可由其母亲保留。
(2)如果婴儿出生后不久死亡,保留的份额归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是死产,保留份额应由死者的继承人细分。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胎儿参与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分割继承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保留份额的数额一般应理解为满足胎儿出生后直至独立生活时的生活需要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被继承人的继承金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
在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是继承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太小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除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胎儿的监护人可以诉诸法律,有效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