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复工防护预案_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199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恢复企业工作和疫情防治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防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防治工作,坚决有效地切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省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安排和我省《关于推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防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一般要求和基本原则

1。我们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防疫和控制工作应该是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我们要把握“四对关系”,着眼“五多”,落实“十严”。要坚持“有序释放、有序控制”,按照“三有”的要求,即回国前的准备、回国途中的秩序、回国后的制度,以及“存量防扩散、增量防控”等“三有”,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防疫工作。要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严格企业复工管理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疫需要(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城市经营和企业生产需要(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市政公共交通等行业)、人民生活需要(超市、食品生产供应、物流配送、房地产等行业),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其他相关企业建设(具体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应确保2月3日正常开业,同时认真做好返乡职工的防疫和控制工作。连续生产企业应确保稳定生产

3。除第二条所述企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 00。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复工。

4。省级疫情响应水平提升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有必要制定本企业的防疫和回归工作计划,包括领导制度、职责分工、调查制度、日常控制、后勤保障、应急响应等。它应该在研讨会和团队中详细说明和实施,并有明确的负责人。复工前,企业必须将防疫工作计划、复工生产计划、承诺函等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当地防疫领导小组后方可复工。要严格执行企业对地域的承诺和员工对企业的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控制。

5。恢复工作取得稳步进展。各县(市、区)要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生产企业、亩产高效益企业”的原则,优先安排疫情防控得当、复工人数明确、生产资料齐全、订单充足、设备维护得当、防护用品储备充足、隔离区设置规范、当地从业人员比例大的企业复工各县(市、区)应建立企业返岗名单制度,并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复工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和赶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格企业防疫控制

6。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返乡农民工健康监测与预防指导意见的通知》(省防疫办[〔2020〕7号)的要求,认真加强返乡农民工的健康监测要提前了解返乡人员的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他们的返乡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乡,提倡自驾车返乡,鼓励企业从相对集中的源头包租公交车接送员工。为了建立一个主动的健康申报系统,返回和返工人员应在返回浙江之前填写一份健康申报单,其中应包括人员缺席、与患者接触等的流行病学史。在过去的14天内,以及该人和与他一起生活的人的健康状况。对于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他们必须做好说服他们回国的工作。对于那些没有买票的人,他们必须劝阻,而那些买了票的人必须敦促他们退票。对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复工和返工人员,如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就地隔离,并用救护车送往当地发热门诊检查。对于有流行病学史且无症状者,通知其现居住地的基层政府,并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病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

7。企业在复工前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疫工作,配备专门的防疫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剂、红外线温度计等防疫用品。为建立所有员工的健康监控系统,在应急响应期间,每天早上(如有必要,中午一次),应测量所有员工的温度,并在员工进入工作场所时进行健康询问。应防止发烧和咳嗽等任何症状进入工作场所。落实定期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健康教育加强员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实行膳食分配制度,饭盒制度,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划分用餐时间,用餐间隔超过1米,向各单位送餐等方式减少员工聚集。为确保清洁卫生的工作环境,注意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应定期清洁空调,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进行消毒。,并提倡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8。企业应当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病人时,企业应立即转移到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指导和治疗,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果患者被诊断为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9。就业不足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出口地沟通。原则上,应该采用网上招聘,以确保工人及时到达。在省级疫情一级反应解除前,企业不接受疫情严重地区的招聘活动,不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新员工,不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应严格检查近14天新录用人员的流动情况,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10。企业必须建立自我控制机制,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防疫监督管理小组,对企业的防疫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行信息通报机制,每天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11。企业应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因隔离、观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企业不得随意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没有条件安排工人在家工作的企业可能会安排工人休息、在错误的时间工作、灵活工作等。

4。严格防疫控制责任

12。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企业的防疫工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的防疫工作。各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落实“护土责任、护土责任、护土责任”

13。各县(市、区)必须加强对本地企业的防疫管理,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计划,并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各企业,确保各企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4。未制定防疫工作计划、开工前未进行人员调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未进行检查和报告的企业,严禁复工。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5。各县(市、区)必须确保人员到位,调查到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力度强,对防控不力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5、其他事项

16。信、商务、卫生等部门应指导企业复工和防疫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部门。应协调并保证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密切关注返乡企业的就业情况,协调解决就业不足问题。卫生、公安、经济、商务、交通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人员流动和卫生信息

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复工有序、安全。

新型冠状病毒省防治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舒

责任编辑: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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