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中央银行发出通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防疫战争
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完善贷款展期政策安排、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
同时,加快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降,特别是降低防疫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的融资成本
1。保持合理和充足的流动性,增加货币和信贷支持
(1)保持合理和充足的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预期导向,通过公开市场操作、长期贷款、再融资、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合理、充足的流动性,保持货币市场利率稳定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在2020年1月下旬适当提高受春节假期调整影响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评估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2)加大对防疫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包、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线温度计及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材料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以及重要生活用品的重点企业实行清单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融资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向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中央政府对防疫重点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相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充分的信贷资源,充分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在卫生防疫、药品生产和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3)向受疫情影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优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绩效评估等措施,提高疫情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因疫情影响而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允许盲目提取贷款、切断贷款或压贷。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到期难以偿还的,可以展期或展期。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贷和中长期贷款,支持相关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对于疫情严重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将收取一半的再担保费。
(4)改善受疫情影响的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于因新肺炎感染而住院或隔离的人员、需要隔离进行防疫控制的观察人员、参与防疫控制的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应适当优先考虑信贷政策,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推迟还款期限感染新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延长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新感染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和损害的客户的保险索赔,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并给予全额赔偿。
(5)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启动快速审批渠道,以简化业务流程,有效提高业务效率。在交通管制领域,金融机构应创新工作方式,尽快采取就近网点、视频会议等方式办理企业审批和贷款。
(6)支持发展和政策银行增加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应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防疫单位和市场融资困难企业的生产、研发、医疗用品的进口和采购以及国内重要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满足防疫控制需求。
(7)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和考核安排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全面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
(8)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特点和优势金融租赁公司对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鼓励延期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并为医疗设备租赁提供优惠金融服务。
2、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确保人民日常金融服务
(9)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认真清理和消毒营业场所,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应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网上服务,特别是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应用等网上方式办理金融服务。
(10)加强流通中的现金管理合理分配现金资源,确保充足的现金供应增加对医院、居民小区和应急建设项目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参与疫情物资采购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营业场所的现金储存和消毒工作国外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收入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11)确保支付结算的顺利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范围,延长大额支付系统和央行集中核算数据系统的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网上办理人民币存款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安全运行各类支付清算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开通防疫和控制专用渠道,确保对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拨付和社会资金高效顺畅流通。
(12)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处理。积极开辟捐赠“绿色通道”,确保防疫经费尽快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减免防疫资金转让费鼓励清算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向疫区慈善账户或专用账户转账汇款和从疫区提取现金的服务费
(13)提高电子支付服务的安全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商户准入审核和远程视频电话例行检查,通过交易监控加强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地区的特约商户实施优惠支付服务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电子渠道的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应用等电子渠道办理网上支付和结算业务。
(14)有效保护公众信用调查相关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应当妥善安排信用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和自助查询机进行信用查询。对逾期提交的信用记录进行合理调整,因感染新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防疫控制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防疫控制的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经准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不能做逾期记录提交的,已提交的予以调整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
(15)畅通国库应急拨款渠道建立国库与银行的合作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防疫经费的分配情况,随时做好经费分配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将确保资金转移渠道的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打造防疫资金“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简化业务流程和程序,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
(16)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应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因疫情暂时关闭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向接近正常业务的网点进行解释。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和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应利用疫情进行不当的金融营销宣传。
3、确保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17)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在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空间、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方面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的正常运行,并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在线运营。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应对突发事件,高效处理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的顺畅沟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应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应提供特殊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费。
(18)稳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应合理配置人员,稳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和承销,加强流动性管理和风险应对。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发展。受疫情影响地区的金融机构应保持正常的业务联系,并加大支持力度。
(19)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优化发行企业信用债券的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网上提交发行企业信用债券的申请材料,远程办理备案登记,降低疫情蔓延风险。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信用债券。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将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绿色通道”,投资于与防疫相关的医疗器械和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有效提高服务效率。
(20)灵活适当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发行人受到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披露2019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依法作出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测或业绩快报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如难以在原指定日期披露2019年度报告,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湖北省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长年度报告的审核、披露和备案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公开发行基金或者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以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长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期限。对于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应适当放宽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监管标准。
(21)适当放宽办理资本市场相关业务的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行政许可财务信息的有效期和重组方案披露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期限。如果财务信息不能按期更新或因疫情而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将财务信息的有效期或股东大会通知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最多延长三次。流行期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股票发行人反馈回复期限、通知函回复期限、财务报告终止期限、已发行再融资批准文件有效期暂停。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22)重疫区上市公司部分费用减免湖北省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年度上市费和上市费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免征。免除湖北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员费和入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