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外管罚〔2019〕7号处罚决定,温州金乌外汇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结汇业务和私下交易外汇责令退还非法结汇资金并处以137万元罚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02.4元,罚款15万元,共计152万元,处罚日期为2019年4月2日未经允许买卖外汇
是什么意思?私自买卖外汇的人,不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会减少国家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外汇的宏观管理,损害人民币在国内市场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我国大中城市目前存在外汇“黑市”。一些外汇持有者在“黑市”上以高于国家报价的价格兑换外汇,这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并极大地扰乱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法定汇率的稳定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外汇交易。
非法外汇交易有多种形式,可以概括为:
1。非法外汇交易不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进行。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外机构或个人的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中国银行,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2。未经许可买卖外汇配额的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有一定数量的外汇,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然而,有些单位无视国家和法律法规,非法买卖自己的外汇,赚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也是非法外汇交易行为。
3。其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实际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兑换外汇的变相外汇交易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外汇交易罪
是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故意实施非法外汇交易行为,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
(4)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是指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外国人
温州金乌外汇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第41条未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应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从事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万元至50万元;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吊销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用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强制收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境内以外币结算的;
(2)擅自质押外汇;
(3)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4)其他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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