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记者从东莞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确保安全有序地恢复工作和劳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有关要求,结合东莞实际情况,东莞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了《东莞市企业劳动后复工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四个方面的20项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员工防控措施,引导员工分批重返工作岗位,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现将《指南》公布如下。要求东莞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按照本指引安全有序地开展复工、劳动关系、社保经办等相关工作。
1、严格执行
1职工防疫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企业内部的防疫组织架构,制定和完善内部防疫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明确防疫工作的应急程序、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确保防疫措施的落实。
2。建立健全防治设施和设备企业应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和宣传企业可根据员工人数、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疗观察点,用于初温≥37.3℃的员工的体温复检和员工留院观察。
3。严格控制员工的进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全体员工进行全面调查,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做好申报和筛选工作,引导员工按类别合理安排返回东莞。一是对重点疫区和非重点疫区有“两个历史”(重点疫区旅游史或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实行点对点提醒要求,指导员工暂时不回东莞。第二,对于已返回东莞的“双历史”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在家或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第三是隔离观察期结束后,如果没有感染症状,应恢复正常工作。
4。加强员工健康监控和分类企业应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温度检测点。,派专人观察,每天监控员工的身体状况,做好信息登记,并按规定上报。根据体温测试,进入企业的员工分为五类(详见文章末尾的链接)
2。指导员工分批重返工作岗位
5。合理安排开工计划。企业应根据轻重缓急和疫情防控情况,制定复工生产计划,确定各生产线的开工时间、劳动力需求规模和复工人员安排计划,合理确定开工计划时间提前复工企业应当按照省的要求实行提前复工报告制度,并向属地镇街(园)防疫指挥部报告
6。合作做好找工作的真谛。企业应与员工沟通,详细掌握节日前后员工回家的情况,查看湖北地区员工的动态信息。对于在湖北招聘员工的企业,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登录http://120.86.191.152网站,填写和更新湖北员工的动态信息。各镇街道(园区)人民社会保障分局已将企业登录账号和密码发送至所有企业
7。引导员工有序、分批返回工作岗位企业应根据本省防疫要求和生产重点需要,合理制定节假日后返岗生产计划、安排返岗员工分批工作和调整就业安排,并确定返岗员工的人数、时间和来源。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将工人按岗位、车间、省份、时间段进行合理分组,并告知具体的返回时间安排,以引导员工有序返回广州,避免工人大规模集中在广州。
3。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8。依法保护员工春节期间的工资和薪酬权益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春节假期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2020年1月25日至27日是法定假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其每日或者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300%的工资。在剩余的7天内,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假,工资应按不低于员工每日或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
9。依法保护员工在误工期间的工资和报酬权益2月3日至9日不复工期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符合条件且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员工每日或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
10。依法维护隔离治疗期间员工工资福利权益对于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企业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满后,对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根据有关职工患病的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保证其医疗期间和病假工资
11。因疫情造成停产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或者生活费。由于疫情影响,暂停工作未超过工资支付期(最长30天),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力,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支付给企业复工、恢复生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12。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可安排带薪年假。对于因疫情未能返回东莞工作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后,企业可优先安排带薪年假。
13。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劳动关系对于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期至员工的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上述人员中不能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直接就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14。劳务派遣机构应当规范防疫期间的经营活动劳务派遣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网上招聘渠道,避免在重点疫区组织招聘,暂停派遣或组织重点疫区员工来东莞工作,引导非重点疫区员工安全有序返回。建立健全就业花名册台账,做好员工原籍、籍贯统计和健康检查工作。
15。做好防疫期间劳动人事争议的听证安排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举行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听证将暂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特殊情况需要开庭的,做好对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检疫防控工作
4。充分利用现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16。受影响的企业可以推迟缴纳社会保障费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如果无力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延期缴纳,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17。相关社会保障服务可在疫情结束后重新发放。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缴费申报、治疗申请等业务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在疫情结束后重新申请。延长期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记录。重新申请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18。失业救济金的资格在现场核查时被暂时取消。每月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社会保障机构与保险信息进行比较,符合继续领取资格要求的人员无需现场认证即可获得认证。
19。社保经办窗口服务实行全预约制度。各级社会保障机构将于2月3日向公众开放窗口,部分城镇街道将灵活开放。窗口不接受现场取号,采用全预约系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关甲政务”提前3-7个自然日预订。其他预订方式已经暂停。
20。通过在线渠道自助服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广东省事”、“广东商务交流”、“东莞人民俱乐部”小程序、“东莞社保”微信服务号等在线渠道自行办理相关业务如需业务咨询和故障排除,请拨打12345或12333。
环节:
对进入企业的员工进行五种类型的分流
1是最近14天从湖北返回关的体温在37.3℃以上的人员,立即戴上口罩,联系当地城镇街道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安排专车转送医院进一步检查;第二,那些在过去14天内从武汉返回东莞,温度低于37.3℃的人被送到当地的镇街集中医疗观察点进行14天的医疗观察。第三,对过去14天内温度低于37.3℃的从湖北省非武汉市返回东莞的人员,向其发出家居隔离通知,要求其隔离14天,并由企业向社会报告。第四,在过去的14天里,来自全国其他地方的温度超过37.3℃的人立即戴上口罩,并被送往当地的城镇街头发热诊所进行进一步检查。第五,在过去的14天里,温度低于37.3℃的其他地区的人员被释放。
记者]龚
通讯员]姜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