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减免房租疫情浙江_南京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可享房产税困难减免

2年7月7日,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卫发[2020年第4号),使深受新皇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在严寒中感受到真正的温暖。文件中“参与减免疫情租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相关税费”的说法引起了纳税人的关注。那么,什么样的纳税人有资格享受税收减免呢?如何办理具体的救济手续?

针对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了《南京市参与疫情减租的纳税人减免税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支持我市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尽快克服疫情,共同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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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参加地税减免纳税人财产税减免实施细则(试行)》问题

日前,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南京市参加地税减免纳税人财产税减免实施细则(试行)》,现就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纳税人享受此项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A: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享受房产税减免困难:

(1)国有企业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出租国有资产,租金征收实行“一免二减半”(即一个月免租金,两个月减半征收租金),房产税将根据实际征收的租金收入进行减免;

(2)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租金按国有企业“一免二减半”收取的,按上述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问题2:细则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问题3:纳税人如何办理扶贫手续?

A:为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减免困难待遇,实行“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单办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法规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款,并将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问题4:纳税人在办理困难救助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A:纳税人对困难救助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困难救助材料进行跟踪管理

问题5:救助困难细则的有效期是多长?

a: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为南京市流行期(包括流行结束的月份)。疫情结束的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为准有关

的问题,请拨打

025-12366;

025-84570329附

:

《南京市对参加减免地税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20〕4号)第七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

(1)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出租给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租金征收实行“一免二减半”(即一个月租金减免,两个月租金减半),房产税按实际征收的租金收入免征;

(2)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租金按国有企业“一免二减半”收取的,按上述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2、为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享受减免困难的纳税人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处理”的简单处理流程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法规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款,并将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3。纳税人对困难救助物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对困难救助物资进行跟踪管理。

4。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为南京市流行期(包括流行结束的月份)。疫情结束的具体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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