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小企业_海口出台15条政策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凤凰地产讯2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的15项政策措施,包括加强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援助以稳定职位等。

明确指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滞留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严格执行“不贷、不贷、不贷、不压贷”政策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2%比例给予奖励,每只基金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为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中小企业租赁国有资产经营场所,因疫情影响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经企业申请,从2020年2月起3个月的租金将减免。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社会各类业主(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市政当局内的相关税收政策降低到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法定税率。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又因二次疫情原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最多3个月缴纳税款。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已经2020年2月4日第16届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全市注册中小企业认真实施

(此件为自愿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5日

以下是本办法的全文:

海口市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和部署,支持中小企业 为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支持对象

在海口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300号)执行

2、支持措施

(1)加强财政支持

1。增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信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面对这一流行病,他们应该加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发展型和政策性银行应充分发挥资本成本低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严格执行“不贷、不贷、不贷、不贷”政策按照特殊事务和紧急事务的原则,在疫情期间开辟绿色信贷审批渠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特殊信贷额度,开发独家产品等方式为受困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我们应该改变还款计划,发放贷款和其他解决风险的方法,以减轻他们的还款压力,帮助恢复生产和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应建立疫情索赔专用绿色通道,并提供24小时报告和受理服务。积极创新防疫相关保险产品,为我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简化理赔流程,客户在线提交电子文件作为理赔依据,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2%比例给予奖励,每只基金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在“新三板”和海南证券交易所交易板上市的小微企业将一次性分别获得1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常规融资金额的1.5%,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4。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实体、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网络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提交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融资。推动大型民营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家投资委员会、市金融办)

5。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市财政部门对2020年1月1日后防疫期间我市重点防疫的中小企业贷款予以贴息。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和新工艺,通过在线申请、大数据审批协助、快速处理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属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可减免融资性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降低小微企业“政府担保贷款”门槛,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人民社会保障局)

(2)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中小企业租金中小企业租赁国有资产经营场所,受疫情影响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经企业申请,从2020年2月起3个月的租金减免。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社会各类企业的业主(业主)对租户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决定。(负责单位:SASAC)

7。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园依托中央财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20年2月起3个月内对各类载体如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给予免租金补贴,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信息局、市财政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桂林对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8。降低企业税费水平市级管辖范围内的相关税费政策应降低至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法定税率。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加快增值税代扣代缴、抵扣和退税工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纳税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又因二次疫情原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最多3个月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水费和电费延迟支付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在2020年第一季度先支付50%的水、电、气总费用,其余50%可延期3个月进行弥补,避免企业因延期支付费用而发生滞纳金或违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能源办、海口供电局、市局)

11。暂停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市中小企业在第一季度新增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许可前,可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个月,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6月30日,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费用缴纳前不予进行规划验收(责任单位:市投资规划局、重点工业园区)

12。加速政策执行2020年上半年,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将对全市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审核、兑现和分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相关职能部门)

(3)促进

13援助稳定岗位。实行稳定岗位奖励政策。对2020年未下岗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根据人均6个月失业保险和上一年度全省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暂缓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支付为正常支付,不收取利息或滞纳金,不影响被保险员工的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落实准确的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机为机遇,齐心协力战胜困难(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政策颁布之日后3个月,期满后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政府和省里都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海口市也紧随其后。如果上述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相重复,企业可以择优享受,但不能重复。本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和通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操作细则以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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