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上海各银行和保险机构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在内部定价上给予流行病相关业务优惠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和预期增长比例,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例。
在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方面,通知要求上海银行业机构确保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年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力争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同时,需要有单独的信贷计划,以确保向防疫企业和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投入足够的信贷资源。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流动性问题的企业,通知要求上海各银行机构不要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应制定明确的政策,积极与客户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提前安排续贷,充分利用不还本、续贷、年审制度等方式。,以确保贷款应完全展期。鼓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且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此外,上海银监局还鼓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贷款利息。政策宽限期可以设定为一定的时间段(根据疫情的变化进行调整)。在政策宽限期内,如果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行业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偿还到期贷款且已经逾期,则不考虑罚息和复利,也不影响客户信用记录。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
是《上海市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工作支持企业发展和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
是为上海市各银保机构、上海市银行业协会、上海保险协会、上海船舶保险协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认真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文件精神,如《关于加强银保金融服务合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防控疫情和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上海市政府令[2020年第3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防控疫情和支持企业恢复金融服务生产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上海各银行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姿态,深刻认识打赢防疫战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承担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在打赢防疫战争中履行应有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忠实执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措施,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恢复生产,提供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优质金融服务,互助共克
2、加强领导主动为
(1)以党建为先导,主动为上海中资银行和保险机构要以党建为龙头,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金融体系中的战场作用,激发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做好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和人民生活。
(2)完善绩效考核,完善防疫金融服务体系上海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勇于承担关键时期的责任,深刻认识金融与实体经济、金融与民生的鱼水关系,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法律机构应主动与大股东沟通。分行应主动与上级单位联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在内部定价方面给予流行病相关业务优惠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和预期增长比例,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同时,根据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良好运行情况,我们调整了利润分配和各项政策使用规定,积极应对疫情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不利影响。
3、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3)确保信贷投放和降低融资成本上海银行业机构要准确评估疫情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合理增长,确保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年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力争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4)单独信贷计划确保防疫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上海银行业机构应制定单独的信贷计划,确保向防疫企业和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投入充足的信贷资源。对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应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增加新的信息或授信措施。他们可以随时提取资金,以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求。
(5)特殊事项、紧急事项、紧急事项,提高防疫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上海银行业保险机构应详细了解重点防控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满足重点防控担保企业的融资需求,坚持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相结合。各类防疫相关业务应简化内部业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业务处理高效便捷,全力支持重点防疫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生效,真正惠及重点防疫保障企业和受灾人群、企业和地区。
(6)利用好各项特殊政策,积极支持重点企业做好防疫工作。鼓励具有发展性、政策性和国有性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利用人民银行的专项再融资政策,向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医疗防控材料和日用品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上海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专项债券等方式,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防疫相关领域。金融租赁公司对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鼓励延期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并为医疗设备租赁提供优惠金融服务。
(7)强化保险担保作用针对急需医疗用品和防疫用品的企业的进口需求,鼓励中国新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于受疫情影响和损害的客户,他们应该尽快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为湖北和本市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和定期人寿保险。将支持扩大意外保险和疾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以涵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
4。增加对企业的财政援助
(8)不要贷款、切断贷款或压贷,这样就应该继续下去。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流动性问题的企业,上海银行业不允许盲目贷款、断供或压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应制定明确的政策,积极与客户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提前安排续贷,充分利用不还本、续贷、年审制度等方式。,以确保贷款应完全展期。鼓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且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9)鼓励银行减息鼓励上海银行业机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贷款利息。各行可以针对具体的减免税方式制定相应的细则。受疫情影响严重但仍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企业,可在后续信贷业务中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每家银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制定一个政策宽限期(根据疫情变化进行调整)。在政策宽限期内,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行业企业不允许拖欠利息和复利,如果暂时无法正常偿还到期贷款,也不影响客户信用记录。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
5、改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金融服务
(11)暂停偿还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人员金融机构应对新皇冠肺炎住院或被隔离人员、疫情防控所需检疫观察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的信贷政策给予适当优惠,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还款期限感染新皇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延长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12)加快受疫情影响客户的赔偿服务对于感染新皇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或损害的客户,保险机构应主动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首先对患病人员进行补偿,增加对一线医务人员的财力倾斜
6。优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13)创新“百战万胜”活动模式,实施精准服务鼓励上海银行业机构创新方式方法,继续通过电话、网上咨询、远程服务等方式开展“百万企业百万”活动,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特别是疫情波及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逐户了解疫情波及企业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的准确匹配和高效转化。
(14)推进网上业务管理,大力发展数字包容各机构要大力推进网上业务,包括申请、审批、签约、还款等。进行业务处理,以尽量减少小微企业的离线联系频率。积极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力发展数字普惠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15)积极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将继续加大对以防疫物资为重点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上海银行业机构应积极配合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促进不偿还本金和贷款积极关注各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种补贴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7、加强监管
(16)银行和保险机构内部监控上海市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建立疫情期间业务运行和政策执行的监控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内部问责。
(17)豁免制度的实施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应制定特殊期间豁免制度或豁免行为清单,各分行应加强对基层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特殊期间的申报和申请程序。要积极争取特殊时期总行各种豁免政策,明确豁免情况,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批人员的积极性,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18)监察部监察监督上海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在疫情期间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发展、绩效考核改进、信贷计划单列及尽职调查豁免、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客户信用修复等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监督部门将监督各机构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酌情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2年2月10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