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上海街头_疫情期间哪些法律底线不能碰?上海律师总结十三“不”

疫情目前,全国团结一致抗击疫情在这一特殊时期,公民的自我约束与尊重、维护和遵守法律的法治意识密不可分。

2年2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律师协会了解到,该协会的13名律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13起典型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总结出13起违法行为,有助于疫情的防控,为市民敲响了警钟。具体如下

1、不逃跑、不反抗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6日14: 00左右,一名当地派出所民警到湖北返乡居民叶某家中开展宣传说服工作在此过程中,叶某多次辱骂工作人员,并用刀将他们赶出家门。后来,叶开车进了派出所,用菜刀追赶警察,捣毁了派出所的财物。警察当场制服了他。目前,叶某因涉嫌妨碍公共事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

常见行为:以隔离、隔离等暴力、威胁方式拒绝配合防疫控制措施。

涉嫌罪名:妨害公务罪

刑法规定及法定刑:

第277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分析:每个公民都应该配合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目前,疫情需要特别重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构成危害公共服务罪。

2、不扩散、不传播

典型案例:西宁市苟某村,长期在武汉工作。最近回到宁后,他拒绝遵守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重点地区人员到社区(村)登记,主动留在家中隔离”的要求。他故意隐瞒真实的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的省亲日期信息,故意隐瞒发烧、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人员和探视人员,并多次主动与周围人群密切接触尤其糟糕的是,郭台铭故意隐瞒了他儿子从武汉和他一起回到南京的事实。他的儿子也参加了许多城外的活动,并与人群保持密切联系。目前,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的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已采取相关措施,被隔离入院。

常见行为:病毒携带者拒绝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或治疗,实际上甚至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他人吐痰

涉嫌犯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危险犯

刑法规定及法定刑

危险犯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危险犯:

第115条;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配合疫情的调查、隔离和处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故意隐瞒病情、拒绝配合、放任疫情蔓延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苟一方面以隐瞒、欺骗等手段拒绝配合真实情况的登记核实,另一方面故意隐瞒病情,与他人频繁接触。这些行为无疑证明了苟的主观故意而非过失,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治安犯罪为由对其进行了拘留。疫情面前没有小事。苟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而且还威胁到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可能会受到惩罚。1月26日,通州警方发现网民发帖称自己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并故意前往人群密集的地方意图传染他人警察在同一天没收了刘谋的海报。经调查,刘并未感染该病毒,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是出于一种恶作剧的心态。目前,刘已被警方拘留,罪名是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常见行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用于恶作剧、引人注目、商业目的等。或者帮助他人传播和传播明知虚假的信息,等等。

涉嫌犯罪:捏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规定及法定刑:

第291-1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疫情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准确性对于赢得疫情防控战尤为重要相反,大量传播虚假信息会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刑法》规定,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编造虚假的危险情况、疫情、灾害和警告,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捏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编造的信息是爆炸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则构成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刘谋为了恶作剧而捏造疫情信息并加以传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如果他符合上述规定,他将受到惩罚。

其他相关犯罪: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诋毁

4,无诘问,无烦恼

典型案例:桥口区公安局1月30日0: 15报道桥口区公安局接到第四市立医院(西区)报告称:“医院12楼有患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经调查,柯某的岳父(68岁)当天因病毒性肺炎在医院死亡。柯某情绪激动,一把抓住医生的头和脖子,又撕又打。医生的面罩和防护服也被撕掉,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目前,桥口警方已立案刑事案件,并依法拘留柯。

常见行为:医务人员伤害;日常生活中因购买口罩、医疗防护用品和生活用品而引起的身体冲突;人群聚集是因为疫情恐慌或防疫物资短缺,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抢劫等。

嫌疑罪名:寻衅滋事罪

刑法及法定刑规定:

第293条;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警方没有进一步披露本案的涉嫌指控,但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推断柯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和恐吓他人、强行扣押和索取、任意破坏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等。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期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善待人民和理性约束是对预防和控制疫情的最大贡献。任何刁难和制造麻烦的非理性行为都有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

其他相关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抢劫罪

5,无梗阻,无扰动

典型病例:2020年1月23日晚,珠海中西医结合医院收治1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男性肺炎患者。患者38岁,因不配合医院治疗而自行离开。接到报告后,拱北派出所民警在0: 13发现了病人,并通知120人到场。随后,这名男性患者被带回医院接受治疗和观察。据报道,该患者发烧两天,排除了流感。患者于2019年12月27日至29日去过武汉。咳嗽和发烧发生在两天前。由于疑似肺炎症状,医院急诊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可能需要隔离观察,并离开了医院,因为他不想被隔离观察。目前,男患者在珠海中西医结合医院隔离观察。

常见行为: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如拒绝隔离个别确诊或疑似病例、拒绝承包商撤离个体医院、停水停电、阻碍医疗救援队进入等。

疑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规定和刑法第330条

法定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这意味着在当前非常时期,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配合隔离治疗。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传染病防治罪其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是上述犯罪的典型罪名之一

6、无假货、无假货销售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告通知:1月25日晚,该局接到义乌市假面具存在的线索后,立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经查,王等人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3M”防护口罩,毛等人从王等人处购买商品并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毛某等人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警方拘留。

常见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涉嫌罪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刑法规定及法定刑:

刑法第140条;

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间,随着人们自我防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各种渠道宣传力度的加大,当时口罩等防护用品变得非常紧张。然而,一些非法企业认为这是一个“商业机会”,他们想从灾难中赚很多钱,出售假面具和其他保护材料,甚至在出售之前回收用过的面具。这不仅对人民的个人生活和健康不负责任,而且不利于整体疫情的预防和控制。与此同时,一些企业还打着“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材料的旗号,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使公民甚至医务人员面临感染风险,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相关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7、不涨价、不乱市场

典型案例:天津市公安局宣布:在防疫期间,天津市津南区一家药店高价出售口罩、消毒剂等商品。药店销售的“N95”口罩(2)每包128元,销售的“84”消毒液38元,其他口罩品种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根据该法,自2020年1月21日以来,张某和贾某领导的犯罪团伙在防疫和控制期间,以高于市场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售口罩、消毒剂等保护性和抗病毒药物以及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其他保护性和抗病毒药物,从中获利。包括张某和贾某在内的五人已被刑事拘留。

常见行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虚假宣传等

涉嫌罪名: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定及法定刑:

第225条;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审[〔2003〕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在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过程中,违反国家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价格的, 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张某、贾某等人在疫情爆发期间哄抬价格,利用卖方的市场地位,以高价出售口罩等防护用品,牟取暴利,并试图在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赚取灾难性的金钱。这种生意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

其他相关犯罪:虚假广告犯罪

8、无腐败、无挪用

典型案例: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洛江县人民武装部员工王牟某受洛江县人民武装部领导指派,护送该县人民武装部从绵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到的火腿肠、彩色胶布、矿泉水等物资返回在护送物资的途中,王某先后将部分物资卸给女友赖某和弟弟使用。被盗用的救援物资价值4914元同年6月7日,德阳市检察院反贪局移送审查逮捕后,德阳市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涉嫌贪污的王某。

常见行为:贪污、盗窃、诈骗、截留救灾防疫物资

涉嫌罪名:贪污

刑法规定及法定刑:

第382条、383条;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管理或被指派参与救灾物资管理的每一个人都应自律、廉洁、自律,防止任何侵占、截留或挪用救灾物资的行为。

在确保有效推进疫情防控中具有重要意义。除了口罩、护目镜、消毒剂和其他重要材料外,其他生命支持材料也非常重要。在灾害或流行病期间,任何侵占、挪用或截留防治材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中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疫情期间,贪污、挪用或挪用公款罪将受到严惩。

其他相关犯罪: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职业犯罪;挪用资金罪

九、无失职、无滥用职权

典型案例:近日,中央指导小组派出检查组到某市检查核实疫情防控工作面对询问,市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和其他负责人并不了解患者人数、床位数、检测能力等重要信息。据报道,上述部门的负责人现已被免职。

常见行为: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和延误报告传染病;未及时组织处理和采取控制措施的;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了流行病的蔓延。

涉嫌传染病防治过失犯罪

刑法及法定刑条款

第409条;

三年监禁或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防疫和控制人人有责。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负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公告,就疫情迟报、瞒报、漏报等问题向全社会征集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出通知说:“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或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传播疫情等失职犯罪。”近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委员会相继下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监督、纪律执行和责任追究通知》,监督力度加大,确保落实,推动落实。那些未能预防和控制这一流行病并擅自离职的人将受到严厉追究。需要强调的是,问责不仅仅是行政层面的,对于可能涉嫌失职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相关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0,无损伤,无损伤

典型病例:据媒体报道,自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发现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输入性肺炎以来,该镇118个村已开通封路封村模式,禁止探亲访友春节期间,全国各地封路之风愈演愈烈。封路有多种方法。有些人在路中间运输石块和泥土来堵塞道路。一些人驾驶卡车、挖掘机和其他大型车辆来堵塞道路。更有甚者,他们甚至直接破坏路面,切断道路。通过网络传播的各种封路方法已经成为一道奇特的风景,被网民们称为“抗击流行病的硬核”。

常见行为:非法阻塞交通、封闭乡村道路,甚至通过破坏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设施来封闭道路

涉嫌罪名:交通肇事罪

刑法条款和法定刑:

第117条和第119条;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国家和地方政府呼吁公众不要参与社会活动,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村庄关闭和道路关闭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在防止病毒传播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简单、粗糙的封路措施,甚至是打桩、堆土、筑墙、封路等完全阻断交通的方式,都影响了救援车辆、消防车辆、防疫车辆和运送民生物资车辆的通行。本质上,它们是对道路等公共交通设施的破坏行为。刑法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其他破坏性活动。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会议,明确了对违章设卡、乱闯道路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向党委和政府报告,依法安全处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硬核”封路应该是适当的,非法封路是不可取的

其他相关犯罪: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车辆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气设备罪

11、不漏、不侵权

典型案例:在疫情形势下,全国各地对出入疫区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活动监管,对疫情防控工作意义重大然而,与此同时,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披露也存在法律风险。据《杜南周刊》报道,1月25日,“武汉海归信息披露”的话题在微博上广为流传,拥有2800多万读者。据报道,该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返回日期、民航或火车的航班号、座位号、酒店住宿等。

常见行为:疫情期间,网上发生非法披露和传播湖北海归基本信息的事件。

涉嫌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条款及法定刑:

刑法第253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面对疫情,政府收集和管理往来武汉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帮助控制疫情蔓延,是正常的管理行为。对信息所有人来说,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上述信息,无论是提供给特定的人,还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上述信息,都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的获取者来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甚至窃取上述信息也可能构成本罪。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即使疫情是当前的。2020年1月28日,湖北省崇阳县公安局会同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突击搜查岗乡一楼非法野生动物集散地。现场依法查获一具麂尸、一具尸体、九张兽皮、一具黄鼠狼獾尸和一具黄鼠狼皮。

涉嫌犯罪: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常见行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刑法规定与法定刑:

第341条;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巨大的食用野生动物市场导致多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和狩猎野生动物1月31日,公安部发布通知,要求依法采取坚决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构成犯罪。同时,由于野生动物没有合法的检验检疫措施,将它们作为食品出售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

其他相关犯罪: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13,无操纵,无炒作

典型案例: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冲击下,港股率先开盘,许多医药股逆势上涨一些投机者(做市商)嗅到其中的“商机”,将大量资金投入医药类股,进一步推高各类“医药类股”和“健康类股”的市场价格,使其偏离正常轨道。银行家在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公众恐慌心理编造虚假信息,疯狂炒作所谓的“流行概念股”,以进一步抬高股价,在最高点收获韭菜。

常见行为:通过疫情进行概念炒作;传播虚假信息;他们利用公众的恐慌心理,借机炒作股市和其他行为。

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规定及法定刑

第182条;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为了防止真正的流行病在证券市场上蔓延,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环境, 2020年1月26日,我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保险金融服务合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通知》,明确要求“金融产品不得因疫情而炒作”面对这种利用疫情炒作概念、编造虚假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全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环境,而且有可能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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