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房租减免呼吁_南京对承租国企房产的中小微企2月免租

2年14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宁威发[2020]4号文件降低中小困难企业租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免除了中小企业租赁国有企业房地产的2月租金,并从3月至4月减半收取租金

此外,如果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之前到期,则减免期的到期日应为租赁合同的到期日。

《通知》中提到,减租的主体是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出租其物业进行经营。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进减租政策的实施。

支持依法出租或免征主要财产并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微型企业。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承租人应负责房屋的转租和分租。适用的减租政策应由房屋租赁双方协商具体解决,以有效支持实际租赁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是指在受市防疫部门安排的救助期内停业或生产经营异常;“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分类条例》([2011年第300号)确定

在租金减免方面,房地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协议补充协议,通过退、抵、免、延等方式灵活实施租金减免其中:如已收取租金,可在减免期内逐月退还或直接冲抵应付租金;如果尚未收取租金,相关租金可适当延期和减少。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免费延长租赁期相应的减免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并不是第一个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地方。

2年6月6日,北京市发布16项措施,有效减轻疫情对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果中小微型企业租赁属于北京和各区国有企业的房地产从事生产和经营,如果它们坚持按照政府的要求经营或按照防疫条例关闭企业,并且不裁员或减少裁员,将免交二月租金。二月份办公空间租金将降低50%。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业主)对承租人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2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区内国有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监管的一级企业对在朝阳区租赁房地产并登记纳税的中小微型企业减租或免征租金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员表示,朝阳区14家国有企业将对该区租赁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减租,帮助企业度过难关,预计7000多家中小企业的减租额将超过2亿元。

2年11月11日,上海市SASAC发布了《本市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减租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2020年2月至3月,国有房地产企业免交租金。

2年11月11日,浙江省SASAC市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在防疫控制期间实施小微企业减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还要求浙江省企业严格执行省防疫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对租用省属企业经营场所的小微企业,在当地实施防疫控制后的第一个月免交租金,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同时,鼓励省属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其他商业实体适当延长减免时间或降低租金。以下

是宁卫法发[2020]4号文件《关于困难中小微型企业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20]4号文件精神,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与我市困难中小企业共同克服困难。现就困难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救济主体指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出租其财产经营。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进减租政策的实施。

2。支持的对象指依法出租或免征主要房地产,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承租人应负责房屋的转租和分租。适用的减租政策应由房屋租赁双方协商具体解决,以有效支持实际租赁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困难”是指在受市防疫部门安排的救助期内停业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分类条例》([2011年第300号)确定

3。救济期免租期为2020年2月,半征收期为2020年3-4月。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解除期的到期日为租赁合同的到期日。

4。救济方法房地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协议补充协议,通过退、抵、免、延等方式灵活实施租金减免。其中:如已收取租金,可在减免期内逐月退还或直接冲抵应付租金;如果尚未收取租金,相关租金可适当延期和减少。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免费延长租赁期相应的减免金额

5。救济过程市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集团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落实救助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和督促租赁企业快速受理救助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救助政策到位运行过程包括:(1)市主管部门和市政集团研究制定减租工作计划;(2)承租人已实际提交租金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3)租赁企业初审;(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和市委集团审查和集体决策;(五)对符合减租条件的租户,租赁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落实减租政策;(六)在减租期内,每月25日前,市主管部门和市集团对减租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后,管理账簿,防范合同和业务风险,并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6。评估激励鼓励市级部门和市级团体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发展。市财政局和市SASAC在评估相关单位当年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减租或免租,实际减租或免租金额将视为实现利润。

7。各区(含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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