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依法科学利用大数据防控疫情——专家解读《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大数据防控联动工作的通知》新华社记者王
近日,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应对疫情的过程中, 在互联网上发生了一些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诸如他人的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之类的个人信息,甚至诸如住所的详细地址和身份证号码之类的个人敏感信息,都是以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人的名义公布的,这给一些信息已经被披露的人的生活带来了麻烦。
为保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联合防控中的个人信息,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持联合防控,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支持大数据联合防控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合法、科学地使用大数据进行疫情防控?9日,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专家
“根据《互联网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都是个人信息。”“App专项治疗小组副组长洪延庆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和公众心理影响下,新诊断肺炎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一旦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和传播,可能会导致一些骚扰行为,损害公众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或造成歧视性待遇。此类信息应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对此,《关于做好利用大数据支持个人信息保护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卫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或机构,或者没有合法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防疫工作的人员,未经被收集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确认、疑似和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下传播上述信息。洪延庆表示,对于已经泄露的个人信息,如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当地互联网信息部门和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制止或屏蔽,以减少不良影响,避免妨碍法律信息的收集。
目前,全国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街道社区普遍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返乡和返工人员的个人信息。App专项治理工作组专家何艳哲认为,对返回和返工人员信息的统计和利用应在疫情防控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根据通知,个人收集的信息用于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未经被征集人同意,但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而脱敏的除外。
”统计信息的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汇总、共享和披露。每个环节都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滥用何艳哲说,例如,在收集和存储信息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应尽可能集中管理和处理,并采取严格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在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也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限制在防疫控制范围内,不得挪作他用,并在防疫控制完成后按规定删除。
”鼓励主管企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和预测重点人群如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的流向。为联合防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洪延庆说,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可以使疫情防控工作更加及时、准确和有效。同时,它也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疫情的传播,消除更多的“盲点”和“不确定性”
,一方面,大量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后可以形成人员聚集的热点分布、人员跨区域流动等信息,这对疫情发展的预测分析和医疗资源的调度等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数据追溯分析,疾控机构等相关单位可以尽早发现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即“接触者追踪”,有助于及时隔离和切断传染源
"防疫大数据分析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甚至对特定群体进行跟踪分析,这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权利和能力开展的”洪延庆还指出,首要关注的应该是合法性,即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目前,中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因此,除《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授权的机构外,未经个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人群跟踪等目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