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月18日晚,山东省委新皇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省企业和项目恢复工作和生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恢复生产的十项具体措施
关于加快省内企业和项目恢复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各市领导小组(总部)、省领导小组(总部)成员单位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两手抓”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有效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职工返岗、交通障碍、原材料短缺等突出问题,加快企业和项目建设的返岗复工进度,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1,确保返岗职工顺利出行对在山东省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由现居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发放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证。所有地方的所有单位都会通过持卡人。对于那些通过“点对点”特殊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人,孤立的观察将不再实施。各市县(市、区)应调查并坚决纠正辖区内街道、社区和村委会不检查和不阻止人员进出的做法,以确保工人重返工作岗位和进出能力。(由省卫生委员会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协调;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执行)
2。开展“点对点”定制运输服务(1)各县(市、区)应逐企业、逐项目进行调查。根据企业和项目开工和复工时间表,提供“点到点”和“家到工厂”服务,如客运包机和针对企业员工、农民工等返回群体的定制运输。应根据本省和省外非严重疫区的当地情况进行。对于在省内定制交通工具的人员,登机前应持有健康卡,并在体温测量合格后上车。对于省外人员,应填写健康出入证,并由当地社区(村)盖章证明其测温合格,测温合格者(2)为提供集中运输职工返乡就业的企业,及时协调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新冠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县级以上政府颁发政府定点运输证,作为落实政府定点运输车辆开展运输任务,并优先考虑便捷交通,沿线公路管理单位要做好全程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所有运输节点畅通无阻(3)企业职工到外省、市的,只要符合办理健康证的条件,可以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防控小组不得拒绝和快速处理申请,以确保在省内顺利通行。(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委员会协调;各市党委和政府应贯彻执行的要求)
3。做好归国人员工作。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完善归国外籍工人健康信息管理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引导和协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外籍工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合理需求,确保外籍工人的防疫和生活物资供应。在疫情期间,我省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实行临时“不开会审批”制度,简化了工作流程,加快了工作和居留证件的办理。(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外办协调;各市党委、政府要落实要求)
4、加强就业供求服务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就业需求信息收集,推进网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深入挖掘当地人力资源,鼓励企业吸收当地求职者在当地和附近找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各市党委、政府要按规定执行)
5。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路网的顺利运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实行紧急通道和绿色通道制度,持证人员免检放行。确保交通畅通,确保企业复工和恢复生产人员以及所需原材料和其他材料进出产品(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委员会协调;各市党委、政府要按要求落实
6,坚决纠正“一刀切”的交通管理行为。各地不准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封锁国家和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切断农村公路,严禁堵塞车辆通行。除了在省际边界和公路出口设立省际交通和人员检查站外,在省内市、县(市、区)和乡镇之间设立的检疫点和检查站,在体温测量正常后,可以迅速放行省内持有有效证件的车辆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进入或离开。对于短期向省外企业和公司运送货物的人员,可以相对固定,采取“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与对方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管理,封闭上岗(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和省卫生委员会协调;各市党委、政府要按要求落实
7,建立省级交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互认周边省市对生产原材料、产品的企业、返乡农民工和包车的“通行证”,并进行快速检查放行。(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委员会协调;各市党委、政府要按要求落实
8,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配套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料问题,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原材料供求信息,提高产销衔接和供求效率。指导各城市科学安排调拨计划,协调解决重点生产原料采购和应急物资调拨的难题。对于新建的原材料生产项目,将指派专人提供全程代理审批服务。批准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在建设、检验和认证方面将开辟绿色审批渠道。优先保证土地、水、电需求,推动项目尽快投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协调;各市党委、政府要落实要求)
9,完善企业和项目恢复工作的防疫体系。(1)对于酒精、口罩、手套、体温计等防控用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求;企业自身编制有困难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按照限额原则,加大总体规划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于防控材料缺口较大的城市,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全省统筹,协调调整,确保复工生产企业和项目建设防控材料供应到位。(2)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总负责人的“一个企业、一项政策”的防疫控制工作机制,制定防控计划,做好员工调查登记、人员和车辆消毒防疫、医疗隔离措施,建立各环节、各环节的防疫控制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到车间班组、一线工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防疫控制责任制(3)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日向领土政府和社区(村)报告情况。各市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以防疫为由,非法设立复工和变相复工审批程序,人为干预企业和项目复工的行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卫生委员会协调;各市党委、政府应落实要求)
10、加强门到门对接服务各市应建立驻厂(项目)联络员制度,并指派专人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防护材料、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职工复工等难题。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由各市协调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各市汇总后,报省经济运行保障指挥部工业运行工作组统筹解决。(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交通厅和省卫生委员会协调;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