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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防疫指挥部下达命令,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为下移重心,保持严密警戒,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令(第3号)要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已作出研究决定,并发布以下命令:
1,加强对人员移峰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引导错峰返程,阻断疫情蔓延,防止疫情蔓延。
我市是参与保障城市运行、防治疫情的迫切需要、群众的基本需要和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在抓紧组织复工的同时,不仅要加强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和各项要求,保障员工健康,保护员工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还要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确保复工后稳定运行。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在开学前举办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未经批准,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年2月3日以后,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基本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其间可实行非高峰通勤,鼓励职工通过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在家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公职人员组织和参加群体性集会和聚餐,禁止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禁止举办必须举办的会议或活动,以减少人员和时间。
2、加强医疗救治工作按照省防疫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加快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建设成为沈阳市区域性集中治疗中心。实行市级统筹,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治疗”和集中安置、集中医学观察的原则,推进集中治疗、集中要素、集中资源按照“四防五早六快”的总体要求,对政策和科学治疗进行分类。
做好相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工作,确定辽宁省人民医院康复大楼(9号楼)为全市集中隔离的医学观察场所;在市、区两级设立“1+13”集中安置观测点,并指定锦江之星酒店(奉天街店)为市级接收沈阳籍湖北籍移民集中安置观测点。严格执行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规划》(第三版)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的通知》(辽新防疫指办[〔2020〕2号)要求,加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如果检测结果为阴性,应严格执行家中的医学观察措施,避免与其他人直接接触。
3、加强运输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重点群体做好交通安排。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群体,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集中运输和直达运输。要做好交通场所和公共交通的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全市所有机场和车站实行严格的温度检测,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要按照规定做好防护,封闭车辆要尽可能保留必要的区域,以备途中停留使用
4。加强对返乡人员的管理对于近期因工作需要需要返回沈阳的人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检疫和卫生防护,各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到过湖北及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医学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确保覆盖面全面,不遗漏。
5、加强企事业单位防控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当对其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在节假日期间的出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对于发热或接触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湖北人和来自疫情较严重地区的沈阳人,参加一线救援工作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做好妥善安排,并能留在岗位上。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允许一名工人在家照顾他们。在此期间,企业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加强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等公共场所的集中消毒,保持环境清洁;检查进入该区域的人员的体温,要求他们戴上口罩并登记接受调查。在工作期间,不允许集中用餐,打包餐或简单餐分批安排。
6、加强防治物质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长期储备防疫物资,全力组织生产,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切实提高自给能力。协调联动接受援助,开辟海外捐赠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测试,在最短时间通关;应在不同级别和类别中协调、优先、监督和使用防疫材料。应尽一切努力确保紧急需求和优先事项,保持底线并持续提供。
7、加强巡回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位一体”巡视员队伍的作用,定期深入村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困难,填补空白,清理盲区,堵塞死角,努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准确落实和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