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2月1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维护城乡有序建设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球网财经表示,通知中的大部分政策措施都是为了帮助住宅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缓解财务压力。
《通知》强调,对于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结束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长期租赁公寓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和损失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救助服务企业。
《通知》要求无锡银行不要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以缓解企业的流动性困难
已经领取了建筑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证。如果疫情影响建设,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批准正常实施资金监管措施的企业跨节点申请预拨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首次登记完成前,累计申请和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重点备案监管资金的95%。
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范围内,由于疫情影响施工,申请预售的原形象进度要求按投资额调整计算,预售部分完成投资额的25%以上
已上市成交,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署《交易确认书》或《转让合同》的,投标人可申请延期签署,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投标人通过邮件、快递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讨论,最迟可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市一级防疫控制措施解除后在实施一级防疫反应措施期间,如市内无法按期交付土地和支付转移费用,企业可申请延期交付土地和支付转移费用,最迟可在一级防疫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疫情影响的
199个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承担,并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延期支付。延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领土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付款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因疫情影响造成土地流转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完成的,竣工时间将相应延长,我市在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应对措施期间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将顺延。附件
:全文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政策意见
确保城乡建设有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决策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企业克服困难,确保经济稳定运行,支持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确保城乡建设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政策和意见
1。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和房屋租赁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结束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长期租赁公寓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和损失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救助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引导锡银行业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企业信贷的合理适度增长,不要盲目撤资、切断或压贷以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度过防疫困难时期,确保我市防疫一级反应措施实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发放;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难以偿还的企业可以延期偿还。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在不还本的情况下偿还。应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行保险监督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市公积金中心)
3。对于因疫情已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批准正常实施资金监管措施的企业跨节点申请预拨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首次登记完成前,累计申请和使用金额不得超过重点备案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对于已获得施工许可的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建筑,如果疫情影响施工,申请预售时的原形象进度要求应调整为按投资金额计算,预售部分投资超过25%(装配式建筑形象进度要求保持不变)原则上,每批申请的销售规模,高层商品房不低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低于1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如果“交易确认函”或“转让合同”因疫情无法如期签署,投标人可申请延期签署。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投标人应通过邮寄、快递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协商,最迟可在我市一级防疫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在实施一级防疫反应措施期间,如市内无法按期交付土地和支付转移费用,企业可申请延期交付土地和支付转移费用,最迟可在一级防疫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6。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企业承担,并可根据领土政府的意见延期支付。延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领土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付款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7。如果由于疫情影响,租赁土地推迟复工,不能按期完工,开工和竣工时间也相应推迟。在我市实施一级防控应对措施期间,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将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园和林业局)
8。在我市实施一级防控应对措施期间,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了网上房展会,简化了手续,提供了一线服务,实现了政府“不开会”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方便了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9。租赁房屋为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交1至3个月的租金。鼓励其他业主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市级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和协助房屋租赁企业联盟落实救助措施,鼓励互联网平台在防疫期间降低或降低港口使用费(责任单位:SASAC、市财政局、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0。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将会推迟。如果不能按原工期完成施工,应重新合理确定工期。(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1。各施工单位不得以抢占工期、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违约扣款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外,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县)区政府、无锡市金凯区管委会)
12。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和工程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市市〔2020〕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3。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建设单位出资,并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前期费用,应尽快支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确有财务困难的,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建设单位、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4。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根据中期测量结果和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工程付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5。为确保防疫相关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业主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招标投标法》第66条要求的防疫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或在招标过程中酌情缩短相关工期要求。(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县)区政府、无锡市金凯区管委会)
16。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全面实行“不开会”审批,对备案制项目实行“即时审批”。我们将通过“通知和承诺制度”加快程序,并加强活动中和活动后的监督。住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复工的指导,提供现场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相关部门、市(县)区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7、其他与企业经营成本、资金支持、工作稳定和就业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确保经济稳定运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意见》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年2月12日020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