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推进以法治国消除工资拖欠
在1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一泉指出,《条例》旨在建立和完善欠薪零容忍制度,监督有效的工作模式,惩治强有力的执法机制,为“依法治欠”提供了重要保障《条例》可以说是对各种工资保障制度的整合、规范和法制化,为彻底实现拖欠工资的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劳动就业仍不规范
据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你得到你工作的东西是很自然的。工资是农民工的救命钱、救命钱和维生钱。它们是增强农民工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他们必须确保他们的辛勤工作按时全额得到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年第1号)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颁布法律法规,规范政府投资,建立市场秩序,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除社会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拖欠项目资金的现象,这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交织在一起。
二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非法转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行为,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控制更加困难。
3是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利益链条和不规范管理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移徙工人拖欠工资问题的原因很复杂,需要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梳理现行控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控制拖欠工资的实践经验,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促进以法治的手段根治拖欠工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地方政府职责的落实
据了解,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政府的属地职责和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管的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目标责任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调查和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规定了部门的职责,实现了部门间的协调和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履行职责,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案件进行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职责维护农民工依法领取工资的权利,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工资应采用货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根源。《条例》坚持从源头上预防,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劳动就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被录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或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工资应按月、周、日、小时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期限由双方依法约定
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移徙工人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其工资清单。
项目区明确规定
项目建设区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管理的重点,条例对此也做了专门规定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不满足建设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和工程费应当分开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将人工费足额、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的问题,规定施工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方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分包方直接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用工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方应当清偿债务;施工总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公告栏
,针对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对被雇佣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的执行应由分包单位委托给施工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方应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放工资保证金或以金融机构担保代替,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加100%补偿
此外,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不愿欠薪”、“无力欠薪”和“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该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将得到强化。以
为例,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50%至100%的额外补偿。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促进了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拖欠资金;逾期不拨付资金的,应当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应当通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