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疫情各国情况_最新!此次疫情涉及33个罪名

——1-

编者按

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该文件是为准确适用于防治疫情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专门发布的,共涉及33项罪名。根据文件内容整理如下:

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肺炎患者在隔离期届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未经授权的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新冠状病毒传播

罪名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第3项: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和控制疫情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应当定罪处罚。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以破坏公共服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4项:在防疫控制期内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撕毁防护用品、向医务人员吐痰,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罪名5和6: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

任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教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制造事端,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或者威胁医务人员的,以侮辱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罪状7:非法拘禁罪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不让他们离开工作场所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收费8、9、10: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

在防疫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产品和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冒伪劣药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定罪处罚

199第11号罪:在防疫控制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

199标准的医疗器械,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人体健康保护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或者销售不符合已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处罚

罪状12:违法经营犯罪

在防疫控制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防疫控制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药品等民生用品的价格,牟取暴利,大量非法收入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网上销售、加工食品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罪状13:诈骗犯罪

在防疫期间,假借开发、生产、销售防疫物品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社会捐赠,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状14:虚假广告罪

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疫名义,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造成多人被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罪状15:聚众哄抢犯罪

在防疫和控制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防疫和安全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罪状16: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罪,或者明知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依照刑法第291-1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指控17和18: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罪名20和2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依法严厉惩治防疫监督工作中的玩忽职守、侵占和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交通、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罪名22: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罪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督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罪名23:传播传染性病毒种罪

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种传播,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播传染性病毒种罪定罪处罚

项指控24、25、26、27、28:腐败;职业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专项资金和物资罪

国家工作人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资金和物资,或者挪用上述资金和物资自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贪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助资金、津贴、救济款等款物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9: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传染病防治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路、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足以造成倾覆或者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危险的破坏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30,31: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收购的。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定罪处罚。

32: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狩猎,在禁猎期内使用违禁工具和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33: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隐瞒或隐瞒犯罪行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并购买野生动物,以隐瞒或隐瞒犯罪行为并定罪处罚。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