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法院公告_最高法执行局: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

疫情期间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微信公众号“中国执行”于2月2日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中执行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明,为有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关于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党委的要求,现就实施疫情防控的有关事项通知人民法院如下:

1。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复杂形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中去,坚持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重的原则,审慎依法实施,坚定决心,坚定信念, 勇于承担责任,不辱使命,为坚决打赢防疫、控制和抗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各级法院应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全面制定预案,确保实施对象和实施过程中警务人员自身的安全保护联系、接收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尽可能进行管理;如果确实有必要与当事人预约,必须确保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许可,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原则上,执行听证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根据情况可以中止或延期。

3。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总量对总量”和“点对点”的网络执法检查控制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控制和执行检查控制工作,尽可能减少离线检查控制涉及疾病控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财产调查和控制等实施措施,原则上应暂停执行

4。如相关案件需要跨地区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则上应委托地方法院通过实施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制度协助办理。行政法院确需派人异地处理的,应当报行政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委托法院认为因防疫原因不宜接受委托的,应当及时撤销委托。

5。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认真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拘留时应当符合拘留中心的防疫要求。拘留中心明确告知因疫情不能接受拘留的,执行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6、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执行相关实施措施或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时办理案件期限延长手续

7、各级法院要切实保证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确保国家法院在防控疫情期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法、统一协调建立实施疫情防控体系值班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各级法院通过执法指挥和管理平台,每天在一定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报告法院和地区法院执法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出现的执法紧急情况。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应用的实施,确保所有警务人员24小时畅通的沟通渠道;配备有指挥互联网应急系统的执行警察应保持移动执行平台24小时运行。

8、各级法院要切实关心和爱护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预防疫情的宣传教育,加强自身安全保护,特别是外出办案人员。如发现行政警察或其家属有确诊或疑似感染病例,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首先协调医疗,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9、各级法院要严格控制执法人员,严禁执法人员组织或参加群众集会,教育执法人员不要编造或传递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不要相信或散布谣言。

10、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立场,严格执行上述通知要求因工作不力或指挥系统运行不畅,延误时机,或不遵守纪律和标准执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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