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是承载水路运输功能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上海水网密布,发展航运具有天然优势。2001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以规范上海内河航道管理
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统一了沿海和内河航道的管理,完善了航道管理制度。国家也逐渐将沿海水道的管理权下放到上海。上海的航道管理体制和措施需要相应调整和完善。
此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开发国家战略的实施,对上海航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上海航道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新的地方性法规。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丁伟介绍,原《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只规范了本市内河航道的管理。该《条例》根据《海商法》关于统一管理沿海和内河航道的要求,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管辖的沿海和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
关于航道的规划和建设,条例强调上海航道的规划应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规划为基础。《条例》保留了《内河航道管理条例》提出的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体系,为规划明确但尚未实施的高等级航道预留建设空间。
在航道建设方面,《条例》提出了“双向招标”的建设程序,即航道建设应征求供水、国家海事和海洋管理机构的意见。航道涉及河道整治、海域利用、水闸建设等活动的,其他有关部门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为提高航道服务水平,本规定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安排水上服务区和候船点,为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供应、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
在航道养护方面,《条例》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航道处于良好的通航技术状态
《条例》要求定期对辖区内的航道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设施运行等基础数据信息,公布航道养护规模,推进内河航道地图数字化建设;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疏通码头前沿水域的航道淤积。《条例》规定了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事机构建立航标定期检查机制,以及航道废弃或等级功能调整的相关程序。
在航道保护方面,根据《航道法》的有关规定,本条例建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制度,明确了划定本市航道保护范围的程序和依据、功能定位和调整规范,并规定本市内河航道保护范围以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为依据划定。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要求,《条例》完善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对不符合航道规划的碍航建筑物、构筑物制定改建、改建或者搬迁方案;要求涉及航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桥区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和水上航标。禁止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在航道岸线外6米范围内堆放易滑落物品以及其他危及航道航行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加快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条例》专门设立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合作一章,要求上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地区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形成航道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共享、执法联合物流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加快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