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先驱报中国发展网记者苗上海报道1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保障措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立场,把预防和控制疫情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落实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防控工作,严格防止人员聚集疫情发生
暂停大规模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合作活动,完善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尽量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视频会议,尽量开展网上活动全面优化和畅通网上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就业需求的企业和求职人员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对于考试或招聘以及其他确实需要组织的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疫情。同时,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加强人类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防疫控制措施
切实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机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防疫控制安全措施,加大服务场所预防性消毒和通风的力度充分发挥“一网办公”平台的作用,实施非会议服务,减少不必要的现场处理,科学安排业务处理流程,避免业务拥挤处理
为一线员工配备口罩、手套等必要材料,并采取措施测量进入服务大厅员工的体温。加强科学防疫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向人口密集地区活动
3、做好防疫期间的劳动关系工作
对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
在春节长假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疫情影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要求员工推迟复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尽量不要解雇或减少员工。
4。医疗及相关人员工作保障的实施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中,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及相关人员,应视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的
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单位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补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做好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并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6〕4号)的规定和本次疫情应对工作的新要求,落实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政策。
5、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维护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