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业务创新_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企业金融业务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11月22日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卫发[〔2018〕27号)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采纳了四大领域的20条意见,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旨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支持上海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充分发挥央行货币信贷工具的引导和支撑作用,解决信心问题,增强民营企业信心。二是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缓解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三是解决公平和便利问题,通过完善评价和激励机制,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和便利的融资环境。

为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货币信贷工具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增强民营企业信心,《实施意见》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有效实施优惠政策。一是要充分发挥再贷款的定向调控和精准滴灌功能,重点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民营、小微企业发放不低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同时努力利用金融机构自有资金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金融机构应有效转移企业转贷优惠利率,转贷资金发放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应低于同期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二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的融资支持力度,要求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设单笔或总额限制,优先再贴现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声誉的民营企业票据。开辟科技创新企业再贴现绿色通道,优先再贴现科技小微企业(面值500万元以下)的小票据争取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再贴现150亿元以上,切实把央行优惠再贴现政策传导到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三是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要求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专业机构等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创造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手段,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具有市场、前景和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推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上海的有效实施。四是充分发挥抵押贷款支持的补充贷款资金的引导作用,要求辖区内发展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利用抵押贷款支持的补充贷款资金,增加对科研和外贸领域重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鉴于上海市科技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90%以上,《实施意见》要求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进行“精准滴灌”,缓解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困难,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具体创新措施包括:积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应用;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服务创业群体;支持技术创新企业发行融资债券;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便利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融资和跨境担保;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开展投资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意见,在使用风险担保贷款政策方面,借款人无需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风险担保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企业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实施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定向可转让票据、信用挂钩票据等适合定向发行方式的创新产品,推进加权结构化试点融资工具的实施,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产品

为提高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实施意见》还对优化金融经营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股权投资;支持民营企业与科技创新企业之间的跨境技术资产交易;提高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便利性;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引进海外人才提供全方位的跨境金融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完善汇率风险管理;提高支付结算服务能力;优化面向各类人才的对外金融服务政策特别是在科技创新人才对外金融服务政策方面,《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便利措施:方便境内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创始人建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结构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回购的登记和资金交换程序;为科技创新人才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办理注册手续提供便利;促进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科技创新人才的转移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其服务企业在海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简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程序,衔接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流程;促进海外(或港澳台永久)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其在华服务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注册和交流程序《实施意见》还支持金融机构简化跨境金融服务、个人外汇等业务流程,推动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引进海外人才。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为合格境外人才和境外个人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开立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境内外法律基金收支、跨境投资、交流等配套金融服务。港澳台专家和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外国专家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结汇、售汇等个人外汇业务。

为了给民营科技创新企业创造更公平、更便捷的融资环境,《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完善评价和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信用评价和监控,积极激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依托宏观审慎评估和货币信贷引导效果评估,加强对定向减持和央行资金使用的评估,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绿色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相关领域信贷支持,逐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力争从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主要商业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新贷款平均利率下调1个百分点。对于业绩突出、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央行上海总部将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反映,并在200亿元人民币的长期贷款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全力推进《意见》中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使上海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尽快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促进上海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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