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2月12日电(胡红)抬高医用口罩价格,销售过期食品和药品,未明码标价...1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了防疫期间查处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其中,涉及医用口罩的案件已达6起,违法行为包括涉嫌使用不合格防护口罩作为医用口罩,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权的口罩,以及销售无中国标识的一次性口罩。
此外,重庆六合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制作和发布网络广告宣传常见食品防治肺热咳嗽的功效而受到调查。潼南区一方因销售999粒无明显标识的感冒灵颗粒被查处。通融阁药店两江新区140家门店涉嫌向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被查处。真善美药房九龙坡区杨家坪镇德药房因涉嫌未按要求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查处。对渝北区邓百货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了调查
十大典型违法案件:
1。重庆六合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网页广告,宣传普通食品预防肺热咳嗽的功效
1年1月30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重庆六合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介绍茶叶产品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检查了该公司的官方网站,发现报告内容属实,并依法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有关方面在其官方网站上做了网页广告,宣传和推广他们开发的四种茶叶产品:六合东茶、卢何山高茶和六合一茶。广告的内容是:“芦荷洞茶适用于各种感冒咳嗽人群,对肺热、咳嗽、痰多等有一定的缓解作用。”芦鹤洞茶适用于咽喉炎人群,对急慢性咽炎有清咽润喉的作用卢何山高茶适用于尿频、三高、便秘、胃胀、睡眠不足的人群,对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高尿酸血症、前列腺增生等有缓解和预防作用“六合一茶适用于高血糖人群,对高血糖疾病的治疗有一定的辅助作用”等。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茶是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宣传普通食品防治肺热咳嗽功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沙坪坝区
2、罗、江平涉嫌将不合格防护口罩冒充医用口罩
|据群众反映,1991年28日,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总队)和沙坪坝区公安局青木关派出所在青木关镇关谷桥村共同查获17 . 5万只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口罩。经调查,这些口罩是罗夫妇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的(另行调查处理),以医用口罩的名义销售,以赚取差价。市执法总队依法拘留,并抽样检查据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统计,许多指标不符合YY0469-2011标准。目前,市执法总队已立案调查。因为他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案。3,两江新区同君阁美邻药店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膜
1年29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同荣阁美国社区药房的倡议报告进行了检查,登记保存了3590个涉嫌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并指导他们召回涉嫌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已售出口罩。当天晚上,8000个涉嫌侵权的3M口罩被召回。1月30日,3M商标所有人初步认定这些面具为侵权产品,因此将它们全部扣留。经调查,当事人于1月23日从某物资管理部门购买了20000个3M口罩(另行调查处理),然后对外销售了16410个口罩。除了召回的8000件外,还有8410件没有被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具的违法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4、秀山县五仁药店哄抬医用口罩价格
1年1月22日,秀山县市场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龙池镇武林药店恶意哄抬一次性口罩价格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在收银机电脑上发现了25元/包的一次性口罩零售记录。由于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秀山县市场监督局当场发出整改通知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1日以1.6元/包的价格购买了70包一次性医用口罩。秀山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实施防疫控制后,零售价格将从原来的5元/包提高到25元/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潼南区武平哄抬口罩价格,销售999粒没有明显标识的感冒灵颗粒
1年1月26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前进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口罩价格为5元/片,采购清单显示单价为1.5元/片。同时,其销售的999感冒灵颗粒没有定价,因此被依法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康安店的实际经营者吴萍于1月25日以每张1.5元的价格购买了60个纯棉脱脂口罩(普通口罩),然后以每张5元的价格出售了40个。在监督部门检查期间,20件以3元/件的价格售出。出售的999冷颗粒没有清楚的标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999感冒灵冲剂价格不明的违法行为。2月6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重庆高新区惠民大药房销售未明码皇冠桦木KN95折叠颗粒物防护口罩盒
1年27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众举报,称大学城路38号1号惠民药店在销售口罩时没有明确价格。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报告内容属实。他们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1月15日以5.5元/箱的价格购买了一批冠桦KN95折叠颗粒物防护口罩。销售中没有明确标明价格,但只是口头告知消费者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价格不明的口罩的违法行为。2月10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7、南安区吴继桥无照经营销售无中文标识一次性口罩
1年29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吴继桥非法销售口罩。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报告内容属实。他们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吴继桥在新官肺炎爆发后未取得经营资格。他抢购并囤积了1456个口罩,在南安区的四个居民区向公众出售,没有中国标识,没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安全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和销售无中文标识一次性口罩。2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安区市场监管局没收未售出的口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两江新区同君阁药店
8号140店涉嫌向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
1年8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同君阁药店两江新区140家店铺时,发现销售的“联华清瘟胶囊”不能提供与商品相同的清单,只能提供购买证明。经调查,当事人于1月22日从一家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了200盒“莲花清瘟胶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向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拘留,并进行抽样检查该案件目前正在调查和处理中。九龙坡区镇山美药房杨家坪镇德药房
9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年27日,市执法总队发现销售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和“阿莫西林胶囊”没有提供装运单据,没有验收记录,冷柜内湿度记录不及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执行《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通知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依法立案调查。
10,渝北区邓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1年1月30日,市综合执法大队对渝北区邓百货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放了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老抽”、“兰博冰粉组合”、“香米家居用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拘留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三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但仍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市执法总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