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药店涨价_处罚!福建曝光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违法案例

台湾海峡网2月6日电-根据微信上的疫情报告,一个福建网络,防控是秩序和责任。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提高了政治姿态,强化了责任,加强了对防疫产品价格和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四严”要求,及时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和利用防疫控制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

截至2020年2月4日,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违法案件377起,其中质量违法案件69起,价格违法案件261起,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8起,虚假宣传案件3起,广告违法案件6起,其他案件30起涉及的物品主要是面罩、温度计、药物、酒精、食物等。

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产品价格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一案

郑谋谋涉嫌销售假面具

1年3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微信公众意见线索,锁定了无营业执照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委托人郑某,通过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号,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网上交易销售了各种假面具。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快递销售的面具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根据已核实的面具数量(4万多个),金额巨大

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医疗器械不合格罪,是因为当事人在新一轮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面料薄、做工粗糙、不具备防护功能、不符合医疗器械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目前,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正密切配合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2

福建永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66分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1年2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福建永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66分公司在防疫期间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涉嫌截留口罩等防控物资,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调查。经调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期间,当事人通过政府拨款获得了5000份医用口罩防控材料,并以其真实姓名作为指定的口罩销售药店注册销售给公众

1年7月27日至28日,在定点销售期间,双方以真实姓名注册销售了3700个口罩。他们的员工利用他们的位置拦截了1300个面具,并且没有通过商店的柜台以他们的真实姓名卖给消费者。他们还向来商店购买口罩的消费者宣传口罩的虚假销售。因此,许多消费者无法在商店购买口罩,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月31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建议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二、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

翻译春香(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面具

2年2月2日上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举报线索。据报道,消费者在网上订购N95口罩,但他们收到的是没有任何产品标识的普通口罩。他们被怀疑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假冒产品。交货地址是同心刘科宏塘头黄金工业园7号楼4楼

同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配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和当地公安部门根据案情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于当天11时40分左右到达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发现13箱19160个普通口罩,上面印有“FACE MASK”字样,没有中文标识,价值28万元。经初步调查,该仓库为厦门威英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同安设立的物流仓库,仓库存储的产品由公司客户存储。面具的主人是宜春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

199犯罪现场,公安部门控制了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其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首先对上述三个疑似口罩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进一步调查。

案例4

防疫期间,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加大了对肉类销售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1年1月31日,襄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襄城区泽友超市检查发现超市肉柜台销售的冷冻鸡肉产品超过保质期,总量为16.5公斤,其中,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和2019年12月24日生产了2包标有“冷藏琵琶腿”的鸡腿(每包5公斤),于2019年12月24日生产了另一包未包装的鸡腿,剩余1.5公斤。1包鸡爪(5公斤),标明“冷冻鸡爪”,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经现场初步核实,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商品保质期为7天,检验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已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行政处罚。

第5号案件

2年2月2日,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局根据上报的情况,对三明市梅列区群火文具批发城涉嫌销售“三无”口罩和销售普通一次性口罩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1月30日起在商店购买500副N90口罩,每副9.99元,每副20元。这批口罩没有厂名和地址证明。购买了1500个普通一次性口罩,每个口罩1.39元,购买了1000个口罩,每个口罩0.99元。这些面具以每张5元的价格出售。这批面具没有厂名和地址证明。

执法人员要求运营商现场提供口罩购买证明,运营商只提供淘宝购买记录。这种面具没有明确的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对现场检获的二千九百七十二个「三不」口罩及用作售卖口罩的分类账采取执法行动。梅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涉嫌销售“三无”口罩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将在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6

廖莉莉涉嫌销售假一次性口罩

2年2月1日020,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进行了调查据调查,廖莉莉于2020年1月24日至26日在韩国一家微型商业公司购买了17800个“一次性口罩”,标签为“飘安”,购买价格为0.75元至0.85元,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分别以0.9元至1.5元的价格销售给漳平、福清、宁化三个消费者和沙县一家药店。

沙县一家药店怀疑口罩有问题,要求廖退回2200个口罩。执法人员当场缴获了2200个面具。经初步核实,廖购买17800套,销售15800套,销售价值18900元。经核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郑重声明未生产任何贴有“一次性口罩”标签的产品目前,三明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7

胡某涉嫌销售假面具并移送公安机关

1年30日晚8时,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锁定当事人胡某(28岁,海南省昌江县人)通过微信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事实,违法金额较大1月31日下午6点,市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突击检查了胡牟某在秀屿区沃特世镇的住宅套间,现场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飘安”面具2300个。

目前,胡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例8

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不合格口罩案件

1年31日,有人举报他们在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沿河东路152-11号益民堂药店购买的面膜是2020年2月6日生产的武平县市场监督局接到举报后,立即依法对药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药店经营的河南“飘安”一次性口罩生产批号为2020205,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药店于1月30日向浙江温州钟长林销售人员购买了上述口罩1.2万个,每副2.17元,到货时以每副3元的价格向预留消费者销售了4600副口罩,销售金额为1.38万元。

销售不合格口罩的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武平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责令药店召回其当场销售的口罩,并对其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中。

案例9

贝拉厨师(张荣慧)在微信朋友圈卖“三不”面具

1年27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个互联网平台的举报。据线民报道,在市场面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贝拉厨房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了数万只面具。市场价格为3元和5元,售价为125元,没有固定的购买渠道。

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松溪县松原街工农东路5号贝拉厨房(经营者:张荣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83个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袋(50个/袋),包装上无任何标识。当事人无法在现场提供购买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效资质材料的,依法对上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一行于2020年1月25日通过电话向浦城的张订购一次性口罩,转账支付张1.2万元,购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300包,平均购买价格为40元/包。1月25日下午,他开始通过微信以50元/包的价格预售,然后以75元/包的价格卖出。1月26日,当事人先将2万元转交给张预留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再向张支付7万元购买1060个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袋,总费用为9万元,平均购买价格为85元/袋。1月26日下午至1月27日上午,当事人通过微信以125元/包的价格预售销售,然后以100元/包的价格销售。

经营“三无”口罩和消费者欺诈的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31日启动调查,目前正在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此案

10

1年23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支队东桥大队根据报告对福建康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天安古董店进行了检查。据了解,2020年1月22日,福建康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天安古董店在销售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029798规格17厘米×18厘米)过程中,开始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华润胜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C咀嚼片(11708161.2克×20片)。购买价格为8.5元/片(10片/包),销售价格为18.5元/片,维生素C咀嚼片,购买价格为3.5元/瓶,销售价格为18.8元/瓶,共完成面具交易21笔,其中搭配交易15笔(面具26笔利润260元;维生素C咀嚼片26瓶,利润397.8元),销售额969.8元,利润657.8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东桥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罚款2642.2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11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接到投诉报告后,前往平潭一金方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稽查。经查,疫情爆发后,当事人以100%的差价出售了一个“绿船”牌防尘口罩,涉案金额为3.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此案已提交进一步调查。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消费安全,帮助打赢防疫和控制战争(来源:官方网站,新华社,国家卫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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