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范围内爆发了一场防治疫情的人民战争
,作为“00后”的陈某,在元宵节为亲朋好友举行了盛大的宴会庆祝他们的20岁生日,这是一个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非同寻常的时刻。陈某不但不听社区防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劝告,反而对社区防疫人员怀恨在心,伺机殴打和恐吓社区防疫人员,扰乱正常的防疫和控制工作,最终触犯法律红线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浦北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审理了
钦州市首例流行性妨害犯罪案件。1992年2月14日上午
| 10:00,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运用刑事快速程序依法举行公开审理,宣判了钦州市首例流行性妨害犯罪案件。被告陈某被判拘留五个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
公诉机关正在宣读对被告的指控
2年2月8日16: 00,被告陈某准备在家宴请亲友庆祝20岁生日浦北县江城街道刘萍社区书记黄某、江城街道办事处干部傅某等根据防疫工作部署,深入家庭开展疫情调查和防疫宣传。严禁群众聚集活动黄来到被告的家里,告诉他的母亲高,在防疫期间不能吃饭。高多次回家劝阻不要在家开生日派对。几个想参加聚会的亲戚随后相继离开。被告陈某对防疫人员扰乱他的生日聚会感到愤慨。当天17时左右,不顾家人劝阻,到社区办公室辱骂正在学习防疫工作部署的傅、黄、冯等人。他们仍然想为他们的生日组织一次晚宴。黄某、傅某等向陈某介绍了陈某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并再次明确表示疫情防控期间不准用餐。不但不听劝告,还打了傅的胸口,撕下了傅的防疫工作卡。在被别人拉开后,他还是发出很大的声响,踢了黄的胸口,然后拿起一根竹竿去打黄。在被他人抢走竹签后,被告拿起另一块砖头继续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他还威胁说,一旦看到社区工作人员,他就会打他们,还会被其他人带走。之后,被告陈某在他的近亲劝阻下离开了。被告的行为造成傅、黄胸部软组织挫伤,妨碍傅、黄开展防疫工作,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被警方传唤到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正在法院接受审判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认真审理本案
被告人陈某在法院被判处拘留5个月
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已经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意见》
在法庭宣判后,被告陈某在法庭上说他不会对判决提出上诉。199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防疫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的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权限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传染病防治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虽不包括在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内,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执行传染病预防、检疫、强制隔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以破坏公共服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禁止群众集会,这是党委和政府为防止肺炎在新型冠状病毒中传播而采取的许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之一
本案中,被告陈某认为江城街道刘萍社区干部、江城街道干部等防疫人员破坏了他们的生日聚会。他心怀不满,不顾家人劝阻,进入江城街刘萍社区办公室,辱骂、殴打和恐吓正在研究防疫工作部署的防疫人员,阻碍社区开展防疫工作,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扰乱公共服务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生命比泰山重,疫情是指挥,防控是责任目前,全国正全力以赴,在关键时刻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广大医疗护理人员、疾病控制和预防人员、社区工作者、政治和法律警察等。坚守防疫前线。他们齐心协力克服困难,日夜守护着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防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以身作则,共同维护好防疫工作中的社会秩序,共同打赢这场防疫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