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政策_中国银行涿州支行接两罚单 违反外汇账户与登记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近日发布的《外汇管理处罚信息》(冀保监发字[2019年第1号、第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行发生了两起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中心分局对其进行了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共计8万元。

冀保监发字[2019]第1号表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中心分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4万元罚款。

积保监发字[2019]第2号表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中心分局对其发出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4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2)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3)未提交有效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真实;

(4)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6)拒绝或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

以下为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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