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延期复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延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确定,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工人不能按期复工提供正常工作。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即企业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工人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其中,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采取的措施确定工资,劳动关系问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力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企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期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分别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企业应按患病职工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因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直接就业的相关政策执行。|3年,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
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是15天。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与员工协商等方式稳定工作,避免裁员或尽量减少。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作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4,相关工作要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的解释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受灾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充分利用劳动监察公共服务平台的网上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正常有序复工复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5日迅速转发传播,让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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