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单位没申报_2020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正式合并

记者从黑龙江省医保局获悉,该省已进行了省级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合并后将实现参保人员的同步登记、资金的合并和运营、一致的征缴管理、统一的监督管理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根据规定,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仅参加原省级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参加医疗保险的地区参加生育保险。同时,省级经办机构根据2019年度生育保险基金人均累计余额,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境内。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同缴费基数,统一收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独列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实现基金互助。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政策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可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医疗费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生育医疗费用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在孕期或产后分娩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基于雇主上一年雇员的平均月工资。它是根据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假的天数计算和支付的,由雇主统一收取。计算公式如下:实际计算数=计算数×12 \u 365 \u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发放期限:

(1)女职工享受98天生育产假;(2)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

(3)对于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4)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规定,(1)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重复产假期间,女职工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程序调整工资指标。(2)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3)参保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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