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要解释:
1)中央银行首次发布文件澄清标准化票据,这是数十亿美元票据市场转换中最坚实的一步。
2)规定了承销资格:银行+证券交易商可以接受;
3)规定了票据经纪人的资格:只能是金融机构,其职责是收取基本资产,即票据!
4)明确标准票据是受益证券,前提是证券!< br>
5)明确表示,标准票据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则完全按照银行间市场规则执行。银行间债券投资机构无缝连接标准票据投资,首次将所有债券投资者直接带入标准票据投资。
6)明确了票据交换的职责,这是票据市场在系统中的基础设施。
7)最后,本制度的核心在于起草
《规范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票据融资功能和规范交易”的说明。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解释如下:
1。起草背景
法案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也是金融机构进行资本交易和管理资产负债的工具。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有效性和效率还有待提高。从金融机构的资产交易来看,票据的个性化特征明显,价格形成机制复杂,标准化程度不够高为拓宽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更好地适应金融机构资本交易特点,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引导市场机构积极探索,于2019年8月启动了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创新试点,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市场机构呼吁尽快引入标准化票据的规范体系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试点参与机构起草了《办法》,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本资产、创建、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了标准化票据业务的发展。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为基本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充分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的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化。[银行家:请注意,这清楚地表明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增强,是央行对票据功能的最大肯定支持]
2。《办法》主要包括八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主要参与机构、基本资产、标准化票据生成、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和补充规定。
第一章阐述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第二章界定了存管机构的定义、权利、责任和条件、原持有人的义务以及票据经纪机构的职责等。第三章规定了基础资产的管理要求,如条件、归集方式、登记托管、资金托管和合格投资等。第四章规定了标准化票据的生成过程、承销、登记、保管和交易流通的适用规则等。第五章界定了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内容、相关方的风险提示义务以及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原则等。第六章界定了投资者权利和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内容第七章规定了市场化原则、相关方履行职责的要求、自律管理、日常监控、监督管理等。第八章界定了生效日期和解释权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托管机构为集合商业票据形成基础资产池,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银行家:请注意,标准化票据是第一受益证券,这里使用的证券一词是为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证券开辟空间]
第三条标准化票据的制作和交易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遵循公平、自愿、诚实、自律和风险承担的原则。
第四条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管
第二章主要参与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管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收集、管理、制作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存管协议的规定,对每张标准化票据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协助完成登记、托管、支付、信息披露等工作。与标准化票据相关,督促原持有人、承兑人、承销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履行法律和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银行家:应该注意的是,银行和证券交易商目前有资格承销类似的标准化票据。不含资金]
(2)有适合开展标准化票据托管业务的员工、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设施。
(3)财务状况良好,组织结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
(4)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原始持票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按照存款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存入银行,并取得相应对价的行为。
原持有人应真实、合法、有效地取得基本资产,存款时应完全通过背书转让基本资产的权利,不得有虚假或欺诈性存款,不得作为投资者认购或变相认购基于其本人存放的商业汇票的标准化票据。[银行家:请注意,这并不直接指北京的贸易,而是一个真正的、合法的、有效的替代品。第二百五十六条+
条本办法所称票据经纪机构,是指受存款机构委托收取基础资产的金融机构。[银行家:央行文件中首次明确给出了“票据经纪人”一词。要成为一名经纪人,你必须是一家金融机构!责任是收集资产!]
票据经纪机构应具有活跃的票据业务、良好的市场声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专业的员工和经纪渠道,并严格区分票据经纪业务和票据经纪机构的票据自营业务
第三章基础资产
第九条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授信主体的核心授信要素如接受方、当前方、保证方等相似且条件相似;
(2)已依法取得,所有权清晰,权利完整,无质押等权利负担;
(3)可以依法转让,不存在挂失、暂停支付、公告或被有关部门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4)承兑人、现担保人、原持票人及其他信用主体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标准化票据的基本资产应当独立于原始持有人、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其他参与者的固有财产[持票人:一般资产支持证券要求]
第十一条原持票人、存管机构和标准化工具投资者应当通过存管协议明确标准化工具所代表的权益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存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至少载明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原持票人、存管机构及相关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3)标准化票据规模和期限的基本情况;
(4)基本资产的类型、金额、期限、法律合规性、现金流预测和分析的基本信息;
(5)基本资产现金流量归集、投资和分配程序;
(6)投资者范围及投资者获取标准化票据权利的形式和方法;
(7)召开票据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和规则等标准化安排;
(8)信息披露、风险披露要求及防范措施;
(9)原持有人、存管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认购或接受标准化票据的投资者将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并将被视为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存管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向市场征集或者公开征集基本资产存管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基础资产公开募集的,托管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应当明确募集规则,确保募集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严禁欺诈、误导、操纵、串通、利益传递等行为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为基础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基本资产不得交易、挪用或质押。
第十四条存管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对基本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进行保管和确认合格的投资产品应限于银行存款或现金等价物,如国债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流动性强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具有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基金托管资格
第四章标准化票据的制作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在标准化票据制作前披露基本资产清单,并向投资者公告标准化票据认购公告公开征集基本资产的,托管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在征集基本资产前3个工作日出具基本资产申报单
在标准化票据认购结束前,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完成基本资产的登记和托管,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应完成标准化票据的登记和托管
第十六条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承销规定。
第十七条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的标准化票据的交易和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标准化票据适用于当前的证券交易、回购、远期及其他交易品种
[银行家:以上四篇文章为主要银行间机构投资者投资标准化票据开辟了空间,数十亿美元的票据市场终于迎来了所有债券投资者。此外,
第五章还明确了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存管机构应当在标准化票据产生和存续前及存续期间按照本办法披露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存管机构应当披露存款协议、基本资产清单、信用主体信用评级、认购公告等内容。标准化票据制作前至少1个工作日,并在完成认购后1个工作日内披露标准化票据制作结果。
基础资产信用主体为非上市公司且银行间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存管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选民:没有强制性的评级要求。它应该在这里得到加强,而且很难练出真正有影响力的口径!]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充分提醒投资者标准化票据可能涉及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关联关系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在标准化票据存在期间,存管机构应及时披露基本资产的支付信息、信贷主体涉及的重大业务问题或诉讼事项等。发生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时,存管机构应当自获取相关信息之日起1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持票人:应包括承兑人付款]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标准化票据收益的分配;
(2)依法处置标准化票据;
(3)监督存管机构对基本资产的管理,并有权要求其说明相关情况;
(4)按照规定参加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会议,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与标准化票据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复制与标准化票据相关的文件;
(6)标准化票据相关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持票人:注意,标准化票据对票据本身没有权利]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存管机构变更或解散、存管协议变更、基础资产逾期追索、法院诉讼以及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应当由持票人大会决定的情形,应当由标准化票据的持票人大会审查决定。
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会议由存管机构召集。存管机构不召集会议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存管协议的规定自行召集会议。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标准化票据的利率和价格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任何组织不得通过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标准化票据的存管、经纪、承销、信用评级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规定和协议履行义务
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基本资产托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市场机构起草标准化票据存管协议标准文本,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存管机构应当在标准化票据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标准化票据的生成情况。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标准化票据托管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标准化票据的基本资产管理、创建、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情况。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规范的票据托管机构、票据经纪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承销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