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记者邓伟、通讯员徐)11月25日获悉,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职工奖励条例》,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民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事业单位职工奖励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奖励办法、实施程序、奖金标准等内容。原则上,如果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成绩优异,将给予奖励。连续3年成绩优秀的,可以记一等功
根据省人民社会事务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奖励过度,通知要求加强奖励工作规划,增强奖励工作的权威性和方向性,确保奖励工作质量《通知》建议,绩优及以上奖励应尽可能与一般单位三年聘用期的做法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少于三年;边境援助、新疆援助、西藏援助和临时锻炼人员的奖励不受单位奖励比例的限制,奖励工作倾向于党委和政府中心的工作。及时奖励一般由行业主管机关(部门)或机构提出,必要时由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实施,以满足奖励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需要。
奖金标准,《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记功、立功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为1500元、3000元和6000元。同时,鼓励各地、各单位通过组织工作座谈会、体检、疗养等活动,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关心和关心获奖者,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