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公民和部门:
为了全面做好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积极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市委、市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防疫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广大共产党员要在防疫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做好表率,响应号召,守住底线,不触动红线。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1。严禁病毒传播
拒绝隔离、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的新诊断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经调查,发现从疫情严重地区进入我市的人员和接触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未及时报告;已被诊断为感染或知道可能已被感染并进入公共场所;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疫情扩散,擅自离开防治区的;隐瞒情况,接触他人,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未佩戴口罩进入医院、商场、居民区、村庄等公共场所,违反交通管理,不听劝阻,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妨碍公共事务
由于防疫和控制工作的需要,在火车站、高速铁路车站、高速公路、城市主要道路、村庄、社区(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和居民区的特殊建筑设置了防疫站和检查站。以威胁、暴力手段阻碍防疫人员执行职务的;强行查封或者任意损毁防疫设施和控制点的;在各类防疫卡点、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按有关要求接受检查、测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妨碍公务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3、严禁扰乱市场行为
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防护用品、材料或假冒伪劣药品;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中,违反国家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假借防治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散布谣言
任何人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散布谣言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秩序,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等。应当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5。禁止玩忽职守
任何工作人员在防疫控制工作中,对未能做好防疫控制点、职责不清、作风不实、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造成疫情蔓延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疫情防控中,请及时向群众报告
电话:110,(0352)12345
大同市防疫和控制领导小组
2年2月11日020